名词解释
1、协议
2、缔约过失责任
3、同时推行抗辩权
4、预期违约
1、1)《民法通则》概念: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关系协议。
2)《协议法》概念:协议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协议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老实信用标准所应尽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负担民事责任。
3、同时推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前后推行次序双务协议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权利。
4、预期违约,在推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推行关键债务,对方当事人得取得法定解除权;应该先推行债务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实对方存在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能力其她情形,能够中止推行,并立刻通知对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推行能力而且未提供合适担保,中止推行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1、交叉要约
2、全部权保留
3、行纪协议
4、格式条款
1、交叉要约,又称交错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适值对方亦为同一内容要约,且双方当事人相互不知对方有要约现象。
2、全部权保留,是指在分期付款买卖协议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条件(通常是价款一部分或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物全部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全部权转移给买受人。
3、行纪协议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酬劳协议。
4、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并由不特定第三人所接收,在签订协议时不能与对方协商条款。
1、试用买卖
2、违约责任
3、债务负担
4、要约撤回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协议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时限内对标物认可为生效要件买卖协议。这种买卖常见于一些新产品销售。
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协议民事责任,是指协议当事人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负担法律后果。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一个。
债务负担是指不改变债内容,债权人或债务人经过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债务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负担。广义债务负担包含两种情况。第一个是指原债务人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替换原债务人地位,而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此为狭义债务负担,是狭义上债务负担。第二种是指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而是与第三人一起对同一内容债务负连带责任。此为并存债务。
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作出取消要约意思表示。
1、协议解释
2、协议权利
3、第三人利益协议
4、确保
1、协议解释是法院或仲裁庭在协议当事人达成一致并表示与外部意思模糊不清或存在漏洞时,对其加以说明或补充作业。
2、协议权利是指协议当事人所享受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权利。作为一个民事权利,协议债权肯定是经过一定权能表现出来。
3、第三人利益协议又称为第三人利益签订协议、利她协议、第三人取得债权合相同,是指协议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协议关系外第三人为给付,该第三人即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协议。
4、确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第三人为债务人推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作一个担保。确保目就是为了确保债务人推行债务,假如债务人不推行债务,担保人就应负担确保责任,从而使债权人权利得以实现。
1、强制缔约
2、先诉抗辩权
3、买卖不破租赁
4、免责条款
1、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请求而与之缔约义务,即对对方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在强制缔约情形中,承诺为受要约人法定义务,比如:邮政、电业、煤气等等。
2、先诉抗辩权是通常确保人所享受,是指确保人在主协议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而且就主债务人财产强制实施仍不能推行债务前,有拒绝向债权人负担责任权利
3、买卖不破租赁指租赁物全部权在租赁期间内移转不得影响承租人承租权,受让租赁物第三人成为原租赁协议出租人,该第三人不得解除原租赁协议,即承租人不一样意解除协议,该租赁协议对该第三人继续有效,不得消亡。其是债权物权化表现。
4、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事先约定,意在限制或者免去其未来责任条款。
1、强制实际推行
2、清偿抵充
3、协议保全
4、情势变更标准
1、强制实际推行指违约方不推行协议债务或推行协议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根据协议要求继续推行责任形式。
2、清偿抵充是指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