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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案例三阎志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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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7 页
更新时间:2025-06-21
总字数:约小于1千字
文档摘要
对临时用电线路发生的人身损害,供电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阎志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背景】
;;【焦点问题】;【焦点问题】;【焦点问题】;【主要问题评析】;
一、用户申请临时用电的条件是什么?供电公司仅根据用户口头申请为其办理临时用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在办理临时用电时,供电公司是否应该设置临时用电的平安措施?供电公司对用户是否安装了保护器,以及是否告知用户安装保护器有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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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时用电结束,供电公司应如何办理撤线?本案中,临时用电结束后,供电公司将线路安置到西邻居后墙是否属于法律上的撤线?是否变更了临时线路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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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毕可元擅自接线用电是否构成窃电?供电公司对其私拉线路是否应承担运行维护和管理责任?
;?供电营业规那么?第101条规定:“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该?规那么?第104条规定:“……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人财产、人身平安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协助。〞毕可元在临时用电后又擅自接线用电,供电公司主张属于窃电,但毕可元主张供电公司业务员曾经让其自己接线,因口头申请临时用电、口头申请撤线,毕可元还提供了证人作证,因此,难以从法律上认定为窃电。
?供电营业规那么?第47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该?规那么?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供电公司不是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不承担毕可元私拉线路运行维护和管理责任。;
【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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