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行使
摘要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破产法已经由致力于以清算企
业破产资产和清理公司债务为目的转向于挽救破产公司、兼顾大股东与债权人双,
方的权益、实现利益的最优化目标。担保物权制度,作为现代民事制度的一种重要
部分从罗马法诞生至今始终是民事上十分关键的一项制度它可以有力的促进商,,,
品交易和实现债权的效益的最优化。
我国《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了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暂停行使法律制度,
但是对于破产清算中担保物权行使是否应当进行限制却没有任何相关的法律规范。
有的人主张应当限制担保物的行使,保障其他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也有人认
为不应当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认为这样会导致“公共池塘”的问题。本文中所
探讨的破产程序中的担保物权主要是《民法典》中所明确规定的抵押权、质押权
和留置权三种形式。破产程序中的担保物权不仅需要符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还
要符合破产法的特殊规定。通过对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行使的现状进行考察发现
在破产重整和清算程序中担保物权的行使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希望本文通过对
《破产法》中担保物权暂停行使的相关的制度的研究,分析出这些问题出现的根
本原因以及影响因素。《破产法》第75条规定了重整中担保物权暂停行使的制度,
但是规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担保物权行使制度适用的范围不明确,对于重整所
必需的财产中的必须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另外在暂停行使以后的救济手段比
较单一,并不能充分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不同学者对担
保物权行使是否应当限制的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应当对担保物权进行限制,
但是对担保物权中止的时间、救济措施应在借鉴域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通
过对上述该问题的分析,希望能为我国破阐程序中担保物权行使制度完善提供建
议。
关键词:担保物权;行使限制;重整;清算
I
大连海事大学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
Abstract
WiththefurtherdevelopmentofChinassocialistmarketeconomy,mycountrys
corporatebankruptcylawhasshiftedfromfocusingonliquidatingcorporatebankruptcy
assetsandsettlingcorporatedebtstosavingthebankruptcompany,takingintoaccount
therightsandinterestsofbothmajorshareholdersandcreditors,andrealizingthebest
interests.optimizethetarget.Asanimportantpartofthemoderncivilsystem,the
securitypropertysystemhasalwaysbeenaveryimportantcivilsystemsincethebirth
ofRomanlaw.Itcaneffectivelypromotecommoditytransactionsandrealizethe
optimizationofthebenefitsofcreditorsrights.
mycountrysBankruptcyLawclearlystipulatesthelegalsystemofsuspending
theexerciseofsecurityrightsinbankruptcyreorganizationprocedures,butthereisno
relevantlegalnormonwhethertheexerciseofsecurityrightsinbankruptcyliquidation
shouldberestricted.Somepeopl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