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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doc
文件大小:219 KB
总页数:52 页
更新时间:2025-06-21
总字数:约1.82万字
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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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辽宁省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成果应用

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主要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省级经济开发区和国家级各类园区中(以下统称开发区),《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已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区域,指导开发区内相关建设单位应用评估成果。

二、文件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

(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9〕83号)

(三)《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8号)

(四)《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意见(试行)》(辽工改小组〔2019〕6号)

(五)辽宁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的通知》(辽文物发〔2020〕40号)

(六)辽宁省文物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辽文物发〔2021〕166号)

三、应用成果

(一)《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由具有国家文物局核发考古发掘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交,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抄送开发区所在地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具有国家文物局核发考古发掘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进行必要修改、完善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送交省、市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二)经评估后未发现文物遗存的区域,可直接使用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成果,在本评估区域内的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开展文物影响评估。

(三)经评估后有列入文物保护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的文物保护区域,在该区域内的新建项目,需在开展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或考古发掘工作基础上,单独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文物保护方案等,按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监管措施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管,依据《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加大对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成果应用的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力度。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成果应用的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附件2

辽宁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已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包括在我省的国家级开发区),指导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应用区域评估成果。

二、负面清单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年取用地表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以及日取用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公共供水企业、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水资源配置类工程)和取水对区域水资源水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需单独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涉及农村地区的其他小型农村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小型农业灌溉取水工程(控制灌溉面积在1万亩以下)以及其他农村小型分散性取水工程,年取用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下,以及日取用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自备水源的建设项目,需单独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三、有关依据

(一)《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

(二)《关于加快推进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

(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的函》(辽发改投资字〔2021〕174号)

四、成果应用

(一)区域评估成果。已审查通过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成果由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或地方政府采取适当方式依申请人的申请免费提供应用。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下设的取水许可行政审批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取水许可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指南要求对取水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简化申请材料。负面清单内的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相关章节时,可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成果。

(三)实行告知承诺。负面清单外的建设项目,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及存在水资源管理违法违规情形的申请人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五、应用流程

(一)成果查询流程。申请人提出查询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成果的申请,审批部门查询并函复申请人区域评估成果情况。具体时限如下:申请(不计时)-查询(5个工作日)-函复(5个工作日)。

(二)告知承诺流程。申请人承诺落实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相关措施、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据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六、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