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层面
完善法律体系
健全和完善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例如修订《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并促其上升为法律。
制定地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和保护名录,如海南省制定了《海南省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野生植物主管部门职责、野生植物名录管理制度等内容,健全法律体系。
严格执法
坚决打击违法盗伐、销售等行为,对破坏濒危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惩处。如《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16)》规定,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保护措施层面
就地保护
建立自然保护区,这是保护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最重要、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可以保存自然界的原始面貌,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人类提供研究自然生态系统的场所,还能涵养水源和净化空气,将植物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最大化。例如湖南省计划通过相关保护行动计划,带动全省生物多样性的发展,其中可能涉及到对濒危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措施。
针对生长在比较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但范围狭小、数量稀少的物种,可采取圈地保护等方式。
迁地保护
把因生存条件不复存在、物种数量极少等原因,而面临生存和繁衍受到严重威胁的物种,迁出原地,移入植物园等地进行特殊的保护和管理。此举有助于深入认识被保护生物的生物学规律,从而为就地保护的管理和检测提供依据,目的在于重新建立野生群落。
人工繁殖
对于繁殖系数低的物种,加大人工繁殖力度,使其从濒临灭绝的状态得到改善。
管理监测层面
调查监测
定期组织开展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生境类型、生态状况等进行调查、监测,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如农业部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监测制度,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动态监测。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视、监测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变化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情况的影响,并将监视、监测情况及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地或周边地区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是否影响野生植物生存环境作出专项评价。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采集管理
严格规范野生植物采集要求,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并符合相应的情形和条件。如《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16)》规定了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条件、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的情形以及申请流程等。
建立人工培育野生植物自主备案制度,出口人工培育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培育场所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宣传教育层面
濒危植物保护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广泛支持。要发挥社会组织、科研教育机构和新闻媒体等的作用,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增进公众对濒危珍稀植物的了解,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积极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