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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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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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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工程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需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LI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建、改建、扩建项LI〔含小型建设项L1〕和技术改造项LI,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LI和自然开发项LI。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但凡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认可以开发建设的项口,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