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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四节债务人财产基础14zkjjf hjxj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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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2 页
更新时间:2025-06-21
总字数:约2.22千字
文档摘要

第四节债务人财产

四、破产取回权(P279)

(二)出卖人取回权

【基本法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

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向管理人表示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

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1.取回的方式(2014年新增)

(1)在货物到达管理人前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

(2)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