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答辩状
答辩人:**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朱*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因被答辩人朱*富向杭州市钱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现答辩人就其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请求:
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支付2025年5月1日至5月9日工资5321.83元的问题
被答辩人主张其于2025年5月1日至5月9日期间正常工作,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我司考勤记录及企业微信、OA系统操作日志,被答辩人在收到调岗通知后,未按要求到新岗位报到,自2025年5月1日起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我司无需支付其旷工期间的工资。
二、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支付2025年1月1日至4月30日加班费46289.59元的问题
1.关于周六加班工资21599.64元:根据我司《加班管理制度》,员工加班需提前提交《加班申请单》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经核查,被答辩人在此期间并未提交有效的加班申请,其所谓“加班”实际为自主延长工作时间或处理个人事务,不符合加班认定的法定条件。此外,我司已通过薪酬体系对岗位特殊性进行了补偿,其年薪中已包含对弹性工作时间的考量。
2.关于工作日加班工资24689.95元:根据考勤记录,被答辩人在此期间确存在少量延时工作情形,但均属其作为车间经理因管理职责所需进行的弹性工作,且未超出法定加班认定标准。我司已按月足额支付其工资,不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形。
三、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支付2024年及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
1.2024年未休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我司已于2024年安排被答辩人休年休假2天,剩余8天因其个人申请延迟休假且后续未提交补休申请,视为其自愿放弃。根据我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未提出休假申请或未获批准而缺勤的,不视为未休年休假。
2.2025年未休年休假:截至2025年5月9日,被答辩人实际工作不满半年,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其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依法不享受年休假。
四、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96278.29元的问题
1.调岗调薪具有合法依据:被答辩人作为车间经理,其绩效考核结果直接影响岗位适配性。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绩效承诺书(PBC)》,被答辩人在2024年度及2025年一季度关键绩效指标(KPI)中“零件部交付及时性”连续低于底线值(目标值90%,实际完成值仅为82%),且多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触发PBC中“红线指标”条款。依据PBC约定,我司有权对其调岗调薪。调岗决定经公司管理层决议,程序合法,调岗后岗位与薪酬匹配市场标准,不存在侮辱性或惩罚性。
2.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规:被答辩人在收到调岗通知后,拒绝到新岗位报到,经公司多次书面催促(2025年4月25日、4月30日)仍拒不到岗,已构成旷工。我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履行了通知工会及送达解除通知的程序。其行为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我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主张我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及加班费等事项均不成立。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钱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