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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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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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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自1999年首次被设立,到如今《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

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

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

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多

年来该制度长期致力于保障承包方和建筑工人的利益,但现行法律体系下,对权

利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不断、同案不同判现象也没有得到解决。本文通过文献研读,

查阅实务中司法判例,总结理论界和学术界的观点,结合自身的理解,努力对建

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提供有价值的建议。本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

分:

第一部分阐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本内涵。目的在于了解权利的定

义、特征和性质界定。对权利独有的特征进行陈述,而优先受偿权适用的争议主

要源于对权利性质的界定不明,目前主要有三种性质界定的观点。本文采用了比

较法理论和体系解释进行论证,因在我国其他法律中有类似优先权存在的立法背

景下,认为权利性质是法定优先权。

第二部分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分包人、装

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等也属于建设工程中的主体。通过文献研读和案

例分析,本文认为当分包人直接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或者被其指定为特殊分包主

体时,分包人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而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存在工程

施工合同或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时,可以享有权利。现实中,实际施工人是作为

违法分包主体,签署的是被法律认定无效的施工合同,所以在坚持法理和维护正

义的社会背景下,本文认为实际施工人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部分分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是个时间跨度,应理解为期间,便有起算时间节点、终止时间节点以及从起始到

终止所经过的时之区间。笔者对“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进行了分析认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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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

可能存在的情况总结了不同的起算方式。对于行使期限的终止时间节点,除了“承

包人主张发出的时间”外,结合实务中案例总结了其他的终止时间节点。

第四部分阐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由于对法条进行了扩大

解释,实务中权利的行使产生了如“催告”是否为行使权利的必经途径、能否以

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调解书来确认权利等争议。这一理解混淆了权利的行使与权利

的实现两个概念。将争议点理清有利于明确如何实现权利。依据目前的司法解释

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对实现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方式一一阐述。

第五部分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与限制行为进行论述。放弃与限

制行为关系到建筑工人能否保障自己的工资等债权,关于承包人的这一行为效力,

本文认同权利的放弃与限制行为效力应持效力区分说,在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

治以及立法目的层面考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初衷的背景下,承包人的

放弃与限制行为,未对施工人员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视为有效,否则视为无效。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主体;放弃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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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bstract

Thesystemofpriorityofcompensationforconstructionprojectpricehasbeen

establishedforthefirsttimesince1999,Article807ofthecivilcodeofthepeo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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