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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桑榆情老年服饰用品有限公司与蒋海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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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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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桑榆情老年衣饰用含有限企业与蒋海瑛特许经营协议纠纷一案

北京桑榆情老年衣饰用含有限企业与蒋海瑛特许经营协议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一中民终字第19163号

上诉人北京桑榆情老年衣饰用含有限企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30号1号楼054、090室。

法定代表人韩秀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梅,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嘉欣旅游有限企业职员,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1栋67号。

被上诉人蒋海瑛,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新华路4号院1号楼3单元401号。

委托代理人刘烘君,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恒通悦达有限企业职员,现住北京市海淀区通慧寺1号。

上诉人北京桑榆情老年衣饰用含有限企业因与被上诉人蒋海瑛特许经营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23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鲁连印担任审判长,法官张丽新、罗静参与合议庭于20XX年12月9日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蒋海瑛在一审中起诉称:蒋海瑛与桑榆情企业于20XX年9月13日签署加盟协议书。该协议期限为3年,自20XX年9月13日至20XX年9月12日止。协议签署时,蒋海瑛向桑榆情企业交付加盟金1万元、品牌确保金万元,两项累计万元。20XX年秋冬,桑榆情企业不能为蒋海瑛提供货源,给蒋海瑛造成损失。在协议推行中,桑榆情企业不按协议推行,以协议外条件强加给蒋海瑛。桑榆情企业以订货会形式,提升进货金额。如:订货会不订货,就不能确保货源。致使协议无法推行。桑榆情企业违约行为给蒋海瑛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蒋海瑛依法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桑榆情企业向蒋海瑛返还品牌确保金12

000元;2、桑榆情企业向蒋海瑛赔偿房屋装修费15000元、房租费11000元,交通费500元。

桑榆情企业在一审中答辩称:第一,蒋海瑛称20XX年桑榆情企业不能提供货源,给蒋海瑛造成损失,与事实不符。桑榆情企业自开业以来一直正常供货,不存在不供货行为。因服装行业每年都有新款,订货会暨新品公布会是服装行业合理安排生产必需手段,参与订货会暨新品公布会现有未与桑榆情企业签约潜在用户,也有已经与桑榆情企业签约用户,桑榆情企业对已签署协议用户没有不供货行为。第二,蒋海瑛诉讼请求中房屋装修费、房租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不能证实是因为桑榆情企业而产生费用。第三,桑榆情企业与蒋海瑛所订协议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品牌确保金从第二次进货起按进货金额逐步返还,进货量每增加1万元返1千元。第四,桑榆情企业与蒋海瑛签署加盟协议已经期满,依据中国《协议法》相关要求,附终止期限协议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综合上述几点,桑榆情企业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蒋海瑛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XX年9月13日,桑榆情企业与蒋海瑛签署一份加盟协议书。双方约定,蒋海瑛自愿申请并接收桑榆情企业授予经营权,成为桑榆情中老年衣饰用具专卖店组员。桑榆情企业确保依据双方确定订单向蒋海瑛供货,蒋海瑛确保仅从桑榆情企业或桑榆情企业指定代理商处购得展示及零售桑榆情企业专卖体系之产品。经营权许可期与该协议期限自20XX年9月13日起至20XX年9月12日止,使用期三年。桑榆情企业准许蒋海瑛于协议期限内在桑榆情企业认可店址使用“桑榆情”商标、商号,以桑榆情经营方法和风格经营桑榆情专卖体系之系列产品,蒋海瑛以有偿使用方法取得上述经营权。蒋海瑛于签署该协议之日起向桑榆情企业一次性付清加盟金1万元,品牌确保金万元,该协议从蒋海瑛付清要求加盟金及确保金之日起生效。该协议要求蒋海瑛支付加盟金是蒋海瑛取得桑榆情企业经营授权许可之费用,该项费用不予返还。品牌确保金从第二次进货起按进货金额逐步返还,进货量累计每增加1万元返1千元,以资奖励。桑榆情企业授权蒋海瑛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北街开设桑榆情中老年衣饰用具加盟店,店型为单店。协议使用期内,蒋海瑛首次向桑榆情企业订货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蒋海瑛在返完品牌确保金后,年进货量达5万元后超额部分按3%返利,以后以3万元为一级,每递增一级,返利增加1%,以8%为上限。该协议生效后,蒋海瑛可向桑榆情企业提出换货要求,第一个月内换货率为100%,第二个月内换货率为进货额50%,从第三个月起,换货率为当月进货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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