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范危大工程方案编制与实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交通工程建设中涉及下列危大工程的方案编制与实施:
(一)深基坑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六)爆破工程;
(七)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
第三条危大工程方案编制与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科学合理、技术先进、经济适用;
(三)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监督有力。
第二章方案编制
第四条危大工程方案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编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方案内容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四)方案应当经过专家评审。
第五条危大工程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施工组织设计;
(三)安全风险评估;
(四)施工工艺及措施;
(五)安全防护措施;
(六)应急预案;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条工程概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
(二)工程结构类型、施工方法;
(三)施工环境及条件;
(四)工程进度安排。
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部署;
(二)施工顺序;
(三)施工工艺;
(四)施工资源配置;
(五)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六)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第八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识别;
(二)风险分析;
(三)风险评价;
(四)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施工工艺及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工艺流程;
(二)施工技术要求;
(三)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四)施工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人员安全防护;
(二)施工设备安全防护;
(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四)施工环境安全防护。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类型及可能发生的范围;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三)应急响应程序;
(四)应急处置措施;
(五)应急保障措施。
第三章方案实施
第十二条危大工程方案实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二)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三)落实安全责任;
(四)做好施工记录。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记录,包括施工过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方案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大工程方案编制与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危大工程方案编制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危大工程方案实施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范,未按规定编制、实施危大工程方案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范,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范,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编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注:以上内容为规范大纲,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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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以上文本是一个规范的大纲示例,并非完整的规范文本。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详细编制。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规范危险作业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方案编制、审查和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港口、航道、机场等工程的危大工程方案编制、审查和实施。
第三条危大工程方案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危大工程方案的管理,建立健全危大工程方案审查制度,确保危大工程安全施工。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危大工程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工程:
1.工程规模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