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运输合同
海运运输合同1
依据经济合同法和省海上运输治理规定的要求,×××〔简称甲方〕向省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打算托运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相互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预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3条规定担当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预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省水运货物一级运作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输的50%计,全船运费为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省港口收费规章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间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交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据交通厅海上运输治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治理机关鉴证〕。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帐号:
年月日订立
海运运输合同2
运输合同
承运方:以下简称“甲方”〕托运方:〔以下简称“乙方”〕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章》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全都协议如下:
一、甲方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和运力配置许可的状况下,对乙方在承运。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托付书》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乙方应当照实、准确、完整地填具《托付书》;《托付书》必需以书面或者数据电文的形式〔包括、电子邮件〕提交。
三、甲方应准时向乙方通报运力配置状况、运费价目表和营运实况动态,并为乙方应用甲方的网站及电子订舱系统供给便利。甲方承运的船名、航次以及运到期限,以装船日公布的船期表为准。甲方针对乙方的托运要求,依据网络运输综合效益和实际营运调度的需要,可适时实行必要的绕航或中转措施。
四、乙方确保自己是拥有所托运货物全部权的货主,或者以具有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权的资格与甲方发生业务关系;凡乙方该身份或经营资格受到限制及发生变化时,应马上通知甲方。乙方有意隐瞒事实造成甲方损失或引起其他法律后果的,应担当全部责任。
五、乙方按《托付书》中的商定向甲方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乙方持续托付甲方承运的业务,自甲方承受托付之日起,结算时限为每月15日;乙方不能在前列时限内清偿运费的,甲方可以对乙方后续托运的货物行使留置权。
六、甲方有义务帮助协调乙方与有关港口、保险公司等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乙方在从事与甲方有关的业务活动中,必需严格遵守甲方与港口等单位商定的操作规程或作业要求。甲乙双方都有义务维护对方的声誉,不得实施任何有损对方信誉的行为。
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具体业务往来中,必需遵守有关规程或行业惯例;凡涉及本合同未尽事项,依照国家公布施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章》和
《港口货物作业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此前订立的全部合同、协议全部终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通过协商处理不能解决时,概由上海海事法院诉讼管辖。
甲方:乙方:代表:代表:年月日年月日
海运运输合同3
甲方:武汉铁塔厂〔托付方〕
乙方:谷城通达物流〔承运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双方充分、公平的协商,特制订本运输合同。
一、效劳方式
1、乙方依据甲方的送货要求和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供给门到门的运输效劳;
2、乙方为甲方供给送货过程的货物信任效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