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步步瑞盈终身寿险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国华步步瑞盈终身寿险。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华步步瑞盈终身寿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
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
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交费方式:趸交,期交:3年,5年,10年。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
向您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
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
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含18周岁)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前(含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不含最后一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三项中金额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所在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其中,“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中具体比例如下: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比例
18周岁(含)至41周岁(含)160%
42周岁(含)至61周岁(含)140%
62周岁及以上120%
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
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批注上载明,投保
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最后一次变更后
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
起,每一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为上一保单年度对应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
102.5%。
保险费
1、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