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岁悦长盈年金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
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人保寿险岁悦长盈年金保险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
零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下表约定的特别关爱金领取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特别关爱金。
交费期间特别关爱金领取日
特别关爱金一次性支付
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
3年交
5年交本合同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
若被保险人在下表约定的年金给付期间内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
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5%给付年金。
交费期间年金给付期间
年金一次性支付自本合同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本合同
3年交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止(含当日)
自本合同第七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本合同
5年交
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止(含当日)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您已交的本合同
满期保险金
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2.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
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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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
(四)其他免责或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本合同保险条款中除“3.1责任免除”外,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或与您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条款,详见“2.3保险责任”、“4.2宽限期”、“4.3效力中止与恢复”、“5.2保险事故通知”、“6.1
犹豫期”、“6.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2保险费的自动垫交”、“7.3减额交清”、“7.4保单贷款”、
“8.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3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8.6未还款项”、“脚注11意外伤害”、“脚
注16利息”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五)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