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失信惩戒措施的实践应用,不可避免地导致信用权受到侵害。针对被侵害的信
用权,无论是失信主体事后想要弥补、改正还是被错误认定后需要恢复,都离不开
权利救济机制的建构。由于缺乏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立法,制度方面暴露出的问题
直接影响着下一步的信用救济,如立法位阶、边界的缺陷致使信用监管存在天然的
缺陷,不能完全产生意欲发生的预期规范化效果同时实际效果也往往参差不齐,甚
至产生连坐效应。作为信用监管的后端机制,偏废关于信用救济的前提条件无异于
架空该方面的权利救济机制,因而更要重视研究失信行为和失信惩戒措施,明确行
政机关对于信用权的限制并非是对权利享有的限制,而是对权利行使过程中的限
制。若行政机关作为信用监管主体没有合法合理把握信用惩戒,从而行政权过度侵
入信用领域造成信用利益受损,那么权利救济机制的价值理应彰显。
在对失信主体的权利进行救济时,一方面,为了恢复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应
当就先行立法形势下进行妥善的信用修复,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救济机制。通过对各
省市关于信用修复的规范性文件以立法级别为标准进行类型化分析,其法律属性
应当诠释信用修复的合法性功能和合理性功能。另一方面,救济渠道和方式不能仅
限信用修复一种,实施多管齐下的方针,更有效保障信用主体回归信用社会,巩固
信用秩序稳定。具体来说,引入传统行政救济程序并拓展申诉制度的适用性,且明
确信用监管机关的裁量权范围,不能过度侵入或不适当干预信用领域的运行。因此,
对权利救济机制的深层次研判可以更有必要地实现信用监管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
立法目的。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说明了社会信用体系和失信救济机制存在的必
要性和功能价值,探索围绕失信主体并以信用权被侵害为焦点进行权利救济的规
范意义,从现有的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梳理并划分失信救济的系统程
序,从而界定失信救济机制的法律属性。第二、三部分从立法和实践现状中分析得
出权利救济机制的漏洞和缺陷,为发展完善指明改进的方向和可能性。第四部分探
讨并阐释了两种新型权利救济机制的适用范围和效果,最终得出相关结论。
关键词:信用权;信用修复;失信惩戒措施;正当程序
Abstract
Thepracticalapplicationofpunitivemeasuresforuntrustworthinessinevitablyleads
toinfringementoftherighttocredit.Forinfringedcreditrights,whetherthe
untrustworthyentitywantstomakeupforitorcorrectitafterwardsorneedstoberestored
afterbeingwronglyidentified,itisinseparablefromtheconstructionofarightsrelief
mechanism.Duetothelackofnationalunifiedsocialcreditlegislation,theproblems
exposedbythesystemdirectlyaffectthenextstepofcreditrelief,suchasthedefectsin
thelegislativerankandboundary,resultinginnaturaldefectsincreditsupervision,which
cannotfullyproducetheexpectedstandardizedeffectsthatareintendedtooccur,andthe
actualeffectsareoftenuneven,andevenproduceasit-ineffect.Asaback-end
mechanismforcreditsupervision,thepreconditionsforpart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