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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6060《案例分析专题》考试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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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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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专题》期末复习

2016年12月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2年12月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星巴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及南京路分公司停止侵犯“星巴克”商标权、变更企业名称,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星源公司和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然而,被告没有按期履行判决内容,为此,原告于2014年1月30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至2014年4月底,被告最终停止使用“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改名为“上海芳韵咖啡馆有限公司”,其所有“星巴克”和STARBUCKS的文字、图形标志已由“芳韵”所取代。2014年4月26日,被告在《新民晚报》上刊登了经由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双方同时也就赔偿款项的支付事宜达成一致。

请问:(1)商标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人身权还是知识产权?为什么?(10分)

(2)被告可否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判决后继续上诉?为什么?(10分)

(3)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是否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为什么?(10分)

(4)判决要求被告在《新民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的意义何在?(10分)

答:(1)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兼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属性,因其保护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所以不同于财产和人身权益,其特殊性还在于: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10分)

(2)不得继续上诉。我国诉讼的基本制度是“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10分)

(3)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它是指对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的强制其履行义务的程序。本案中原告即在被告迟迟不履行判决内容的情况下,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10分)

(4)意义在于:①在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以公开致歉的方式,对其对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误导道歉;②在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以公开致歉的方式,消除其对原告商标、声誉的不利影响;③公告社会各界,其与原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其他联系。(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