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协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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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协议法标准及协议分类
2Z20协议法标准及调整范围(熟悉)
一、协议法的基本标准(五标准)
(一)平等标准
(二)自愿标准
(三)公平标准
(四)老实信用标准
(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标准
二、协议法的调整范围
不受协议法调整的重要关系类型
1.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收养、婚姻
2.行政协议(行政管理)。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公务委托协议、行政征收赔偿协议等。
3.劳动协议
4.政府间协议(合用国际法)
2Z20协议的分类(了解)
1.有名协议与无名协议
2.双务协议与单务协议
3.有偿协议与免费协议
4.诺成协议与实践协议
实践协议:如保管协议、定金协议
5.要式协议与不要式协议
6.格式协议与非格式协议
7.主协议与从协议
2Z20协议的签订
2Z21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协议的目标向相对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应当详细确定。即包括将来拟签订协议的重要条款
3.要约表白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的方式
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行为。
四、要约的生效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求自抵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数据电子文献形式:
(1)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2)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初次时间
五、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通知应当在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抵达受要约人。
六、要约的撤消
(一)概念及要求
要约撤消,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撤消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抵达受要约人
(二)不得撤消要约的情况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
2.受要约人有理由以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经为履行协议作了准备
七、要约的消亡
八、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阐明书、商业广告(特殊情况下,属于要约)
2Z22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二、承诺的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在要约要求的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视为新要约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三、承诺生效
承诺生效时协议成立
四、承诺超期与延误
(一)超期(主观原因)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二)延误(客观原因)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收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
2Z24掌握协议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三、其他形式
2Z25缔约过错责任(掌握)
一、概念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老实信用标准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负担的民事责任
二、组成要件
三、缔约过错责任合用情形
1.假借签订协议,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签订协议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老实信用标准的行为
2Z30协议的效力
2Z31协议的生效(掌握)
一、协议的成立
(一)协议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重要件要条款达成一致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二)协议成立时间
1.承诺生效时协议成立
2.书面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若不在同一时间,则是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协议成立
3.采取信件、数据电文形式的,在签订确认书时协议成立
(三)协议成立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协议成立地点
2.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协议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协议成立地,无主营业地的,以常常居住地为协议成立地,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书面形式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协议成立地
二、协议生效
(一)协议生效要件
1.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对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3.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不损害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如登记、立案程序。
2Z32无效协议(掌握)
一、无效协议概述
(一)内涵
协议虽然已经成立,但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