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如下:
1、负责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法令、规程、制度和有关指示等,并领导组织实施。
2、每年、每季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年总结奖励大会。
3、主持每季召开一次安委会,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对重大安全隐患作出决策。
4、组织审定安全技措计划并分组纳入年度长远计划中,确保安全生产。
5、按照国家规定,认真办好劳动保护发放,结合本矿的生产实际情况,对工人和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6、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工作,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副矿长必须协助矿长开展好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1、在矿长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矿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和指示决定等。在组织生产时,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每月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直接领导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工作,每月研究一次安全工作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
4、负责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工作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领导和组织安全大检查,对不安全隐患,认真组织研究措施,纳入计划按期实现,确保安全生产。
6、对单位安全消防设施,劳动保护品使用检查监督工作。
7、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要按着“四不放过”的要求组织调查分析,审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和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分意见,报矿长审定。
8、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好的经验,对安全、防尘、防毒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向矿长提出奖励办法。
9、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技术政策,决定新技术的采用和革新项目的试验;领导组织制定、审批各种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和安全、防尘技术措施。
10、对安措、环保费用,要组织有关部门安排好,不准挪用,并责成安全部门监督实现。
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监督检查矿内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有关文件及方针政策情况。
2、负责检查督促矿内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各个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3、对全矿职工进行安全法规,安全知识,事故案例教育。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意识的逐步提高,执行安全法规的自觉性不断加强。
4、负责对新入矿职工及特殊工种的岗前安全教育及考核考评,监督持证上岗。
5、负责全矿周一安全例会活动扎实有效,及时指导单位安全活动丰富多彩。
6、本着“三不放过”原则,负责对本矿发生的安全、防火、设备事故调查经过,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建议,认真填写事故报告。
7、对安全防火,设备管理,消除隐患,积极抢险的有功人员要积极建议矿领导嘉奖,并总结事迹材料广泛宣传鼓动。
8、负责对全矿生产流程、运输、贮存、库房、电气、设备、安全防护等全面安全巡查工作,查出隐患,立即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
9、重点提出矿内危险点源的严格管理,重点控制,方案及措施。
10、积极推行定置管理,保证矿区内文明生产环境。
11、坚决地对矿内外忽视安全的思想及“三违”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向矿时反映情况,必须确保矿安全生产工作万无一失。
12、负责矿区安全图版标语及标牌的设计,安设工作,营造安全工作浓厚氛围。
生产安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主管矿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法令、制度、规范、标准和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及时汇报。
2、协助主管矿长组织全矿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来的不安全隐患,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防范措施,并监督其检查实现。
3、负责对新入矿工人安全教育,总结培养安全生产典型,组织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4、负责检查矿属生产单位的安全日活动情况的检查。
5、汇总和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经矿批准后组织贯彻执行。
6、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影响职工身体健康的作业施工,有权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7、参加新产品、新设备、新建、扩建、大修、技术等工程的安全生产设施的设计和工程的验收工作。
8、监督有关部门、单位按国家规定,对危险设备、受压容器、有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防雷防电设备用具等定期检查,防止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和环境污染。
9、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矿的劳动防护用品等发放标准,经上级批准后,监督贯彻执行。
10、负责本矿的事故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参加对重大火灾、交通、设备事故的检查处理工作。
11、经常对基层的兼职安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