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
随着数字经济的纵深化发展,互联网企业累积了大量的数据,数据成为这些企业发
展的重要动力。由于数据时数据经济时代举足轻重的生产要素,以数据为驱动力的互联
网企业逐渐占据了市场中的重要位置,数据驱动型企业利用自身优势积极与同类甚至完
全不相关的市场主体进行合并,从而进一步扩大数据驱动型企业的市场影响力。数据驱
动型企业与非竞争、非产业链上的市场主体进行合并,即为混合合并。混合合并行为带
来垄断的效果,包括非合作效应和合作效应两个方面。在非合作效应中,数据驱动型企
业混合合并产生如下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对用户的封锁,导致市场准入门槛的提高;
对初创企业的封锁,遏制技术的进步;对数据的封锁,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产生对
消费者福利的封锁,损害消费者利益。在合作效应中,数据驱动企业一旦形成了寡头局
面,就很可能产生一些默示的共谋行为,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因数据驱动型企业混合合并会带来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垄断的效果,
且存在于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规制视阈之外,给我国现行
反垄断法提出了挑战。在申报标准方面,因其用户锁定模式和免费甚至是补贴的经营策
略颠覆了以营业额来计算的传统路径,以营业额为标准的申报模式也容易致使审查缺位,
其动态竞争的结果也会引起审查时间难以确定。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传统的经营者集
中一般只涉及一个相关市场,而混合合并和数据溢出的特性导致了竞争的跨市场性,会
涉及多个相关市场;传统的需求替代分析和假定垄断者测试也在数据驱动型企业混合合
并场域均出现失灵。
对数据驱动型企业混合合并的规制思路可以从欧盟委员会关于Microsoft合并
LinkedIn案和Google合并Fitbit案中借鉴:先是分析出相关市场,以三个标准认定合并
企业能否对该相关市场产生垄断的影响,再针对性的由合并企业提出行为救济的方法。
而对于我国反垄断法面临的挑战还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对于数据驱
动企业混合合并的监管中,应该采取包容审慎的原则,但包容审慎不是不管,而是要加
强监督,在介入审查方面要积极主动,丰富申报标准,完善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在审
查方面,要细化审查的标准,多考量市场进入壁垒,多考量是否抑制创新效果;在救济
方面,并不一味的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经济制裁,也慎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武
断方式,而是灵活运用行为救济和结构救济的方法。
!#$!#$%()**+,-./01(234567(89:;(
III
西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Abstract
Withthein-depthdevelopmentofthedigitaleconomy,Internetcompanieshave
accumulatedalargeamountofdata,anddatahasbecomeanimportantdrivingforceforthe
developmentofthesecompanies.Sincedataisanimportantfactorofproductionintheeraof
dataeconomy,data-drivenInternetcompanieshavegraduallyoccupiedanimportantposition
inthemarket.Data-drivencompaniesusetheirownadvantagestoactivelymergewithsimilar
orevencompletelyunrelatedmarketplayers,therebyfurtherExpandthemarketreachofdata-
drivenbusin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