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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保险附加桩基工程保险条款
第一条本附加条款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保险相关主险的附加
险,只有在投保人投保上述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未约定事项,以主险为准;主险与本附加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
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终止。
第二条兹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同意并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桩基工程的责任范围将
限制在下列风险引起的损失与费用:
(一)地震、海啸;
(二)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滑坡;
(三)不可预料的、突发性的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
(四)地质原因、设计范围以外原因引起的桩基事故;
(五)非施工方法错误、原材料缺陷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桩折断、报废等。
但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洪水灾害以该桥梁工程洪水设计年限水位为限;
(二)保险人的赔偿以上述风险出现时正在施工中的已发生的桩基工程费用(含材
料)为限。对由于上述责任范围导致桩报废而在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超出保险标的10%的额
外修复费用(在不提高技术标准,不扩大工程规模的前提下),保险人同意赔偿;
(三)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照桩基工程施工规范、工艺要求和程序以及施工组织设计
规定进行施工操作,施工承包商应恪尽职守地对施工中常见的桩基工程问题,采取必要
的、及时的、合理的防护措施与处理方法。在岩溶地质应进行一桩一孔的施工勘察,并由
岩土工程师进行验孔槽;
(四)施工承包商在进行桩基工程施工时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签字确认后方可
实施下步工序,施工方擅自作为引发事故导致正在施工的桩基本身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
偿,但对由该事故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保险人以以
下列明的限额为限予以赔偿:万元;
(五)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每次万元。
本条款特别除外条件:
(一)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桩机及桩机设备的损失、各种打捞费用以及为恢复钻机状态
而进行修正、修理作业、研究检查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设计错误或地质勘探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包括桩的折断、弯曲、卡桩
等);
(三)因地质、水文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
(四)桩基试桩承载力达不到设计承载力要求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施工过程中其它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六)非自然灾害及非意外事故原因引起的吊运、移置所造成的桩折断、报废;
(七)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桩位误差而引起的桩板报废或拔除;
(八)打桩过程中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吊锤脱落;
(九)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