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生
36学时;讲授目录;第一章国际税法概述;一、国际税收;二、国际税收的性质;三、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关系;四、国际税法;五、国际税法的法律特征;六、国际税法研究的问题;七、国际税法的渊源;九、国际税法的产生原因;十、国际税法在中国;第二章所得税与国际税法;一、税收根本知识概述;〔一〕税与税收〔TaxTaxation);〔二〕税收的根本要素;〔二〕税收的根本要素;全额累进税率的计算;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三〕税收的作用及原那么;〔四〕税收的分类;二、中国现行税收种类;〔一〕流转类税;〔二)收益所得类税;〔三〕财产类税;〔四〕行为类税;〔五〕资源类税;〔六〕我国现行税收法规;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续〕;三、直接税与间接税;〔一〕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关系;〔二〕直接税与间接税的特点;〔三〕各国税制的选择;四、所得税〔IncomeTax);〔一〕所得税的特点;〔二〕所得税制建设中的问题;〔三〕所得税模式选择;〔四〕所得税纳税申报;〔五〕个人所得税;〔六〕我国个人所得税;四、税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五、所得税是国际税法的主要形式;〔一〕跨国经营所得;;〔三〕跨国劳务所得;〔四〕跨国财产所得;第三章税收管辖权及冲突的解决;一、管辖权;二、税收管辖权;三、税收管辖权与纳税义务;四、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五、各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简况;六、税收管辖权的要素;七、公民、居民税收管辖权;〔一〕公民身份确实认;〔二〕居民身份确实认;〔二〕居民身份确实认〔续〕;Bier矿业公司税案;〔三〕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
联合国范本(UN范本〕;〔三〕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续〕;八、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一〕对跨国营业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常设机构的判定;非居民公司通过其雇员或委托代理人,在一国境内开展经常性和持续性的经营活动,即使没有设立固定的经营场所,也可认定为常设机构。两个范本具有相同的标准。
代理人构成常设机构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该代理人是依附于该企业的非独立代理人。
〔2〕该非独立代理人依企业授权、从事特??性质的营业活动〔签订、修改合同,对企业有约束力,由企业承担风险,为企业直接创造利润,〕。;常设机构的利润确定;常设机构原那么的重要例外:;;予提税征收;〔三〕对跨国劳务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四〕对跨国财产所得来源地的认定;理论研讨问题;跨国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冲击以及
解决电子商务下常设机构的对策;第四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法律规制;一、国际重复征税;〔一〕重复征税;〔二〕重复征税的类型;〔三〕国际重复征税;〔四〕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五〕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六〕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意义;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一〕减除的概念;〔二〕减除的方式;〔三〕减除的方法;扣税法〔又称扣额法、扣除法〕
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纳税人国内外所得征税时,允许该跨国纳税人将国外所得向收入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就其余额适用相应的税率进行征税的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例:
居民国内所得100万居住国税率30%
居民国外所得100万来源国税率40%
居民实纳外国税100×40%=40万;免税法〔豁免法〕
居住国政府放弃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所得或财产的征税权力,以免除对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例:居民国内所得100万居住国累进税率100万30%
200万35%
居民国外所得100万来源国比例税率40%
居民实纳外国税100×40%=40万;〔四〕外国税收抵免;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全额抵免法;限额抵免法〔普通抵免制〕;允许抵免额与抵免限额、实纳外国税;限额抵免法的计算程序;限额抵免的类型;例二;例三;综合限额法与分国限额法;分国限额法;综合限额法与分国限额法纳税的计算;分国限额法计算;如前例,假设B国分公司赢利500万,C国分公司亏损500万〔-500〕;;间接抵免征税案例;〔五〕对几种减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