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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房地产税收种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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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3 页
更新时间: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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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房地产税收种类

直接相关:5种,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间接相关:4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按照征收环节分:购置房地产要缴纳的税费。1、契税。2、印花税。3、交易手续费房地产税收政策(新(具体执行中,应以正式文件规定为准,如政策有新规定者均应按新规定执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涉及应纳地方税收政策(一)营业税1、基本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计税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税率(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以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营业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优惠规定(有效期至2002年12月31日)(1)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不含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契税。(2)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l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契税。(二)地方(营业税)附加:计征依据: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适用税(费)率如下: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征)。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征)。3、地方教育附加按1%的征收率计征。(纯中央属企业免征)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三)企业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厦门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2、从2000年1月1日起,厦门市对实行查帐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按当期实际预收售房款总额(含未结转预收售楼款收入以及购房定金)1.5%的比例,核定预征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预缴,年度(项目)汇算清缴。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方式,可选择按开发项目分摊费用,待项目竣工实现销售90%以上(按面积计算)的进行纳税调整;或不按开发项目分摊费用,每年年终进行纳税调整。汇算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若发现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帐证不全,无法进行查帐征收或不能单独核算单个项目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无正当理由而不办理汇算清缴的,一律按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3%的比

面积确定综合税额的办法征收,综合税额包括私房出租所有应交税款。(附件:私房出租单位建筑面积月综合税额表)按实征收:个人出租房产取得租金收入,能据实主动申报的,可按申报的租金收入额依法定税种、税率按实征收。具体税种、税率如下:(一)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二)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三)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四)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以每次(月)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扣除税费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税费标准:1、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月)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月)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2、税金及其附加税费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准予扣除。3、修缮费用的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对能提供该出租房屋修缮合同及合法凭证证明的,其实际开支修缮费用经核准给予分次(月)连续扣除,直至扣除完为止,但每次(月)允许扣除以800元为限。(五)土地使用税根据所处地段年税额每平方米1至6元。(六)印花税:以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及千分之一的税率计征。另房屋转租有关政策规定如下: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全额缴纳营业税。对能提供原承租合同及合法完税凭证的,原支付的租金可分次(月)从租金收入中扣除计算缴纳个人所税,但不再重复扣除基本费用标准。如出租方已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销售房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