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Principleandtechnicalmethodsforregionalizingambientairqualityfunction
(HJ14-19961996-07-22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协作《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前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协作《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 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4529-1993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定义本标准承受以下定义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安康的根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自然集中分布区,有特别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疆,依法划出肯定面积予以特别保护和治理的区域。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赏识、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美丽,具有肯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巡游、休息或进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效劳需要,对
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特定工业区指治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88年后建的任何工业区。
一般工业区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1998年1月1日后建的全部工业区。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安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和文物古迹为宗旨。划分环境空气功能区应遵循以下原则。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自然分界限。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粗不宜细,严格限制三类区。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时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进展规划。
不能随便降低原已划定的功能区的类别。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在区域或城市环境功能区〔或城市性质〕的根底上,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原则以及地理、气象、政治、经
济和大气污染源现状分布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结果,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将区域或城市环境空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其划分方法如下。
分析区域或城市进展规划,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范围并准备工作底图。
依据调查和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的定义、划分原则等进展综合分析,确定每一单元的功能类别。
把区域类型一样的单元连成片,并绘制在底图上;同时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例行监测的污染物和特别污染物的日平均值等值线绘制在底图上。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治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被保护对象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兼顾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进展,将已建成区与规划中的开发区等所划区域最终边界的区域功能类型进展反复审核,最终确定该区域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的方案。
对有明显人为氟化物排放源的区域,其功能区应严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有关条款进展划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要求
一、二类功能区不得小于4平方公里。
三类区中的生活区,应依据实际状况和可能,有打算地分期分批从三类区迁出。
三类区不应设在一、二类功能区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一类区与三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