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黑河市逊克县“英才引进行动”(43人)模拟试卷
第一部分单选题(80题)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开展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被称作()。
A.教唆犯
B.共犯
C.主犯
D.实行犯
【答案】:C
【解析】这道题考查对不同类型犯罪分子定义的理解。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其主要行为是通过劝说、利诱等方式促使他人实施犯罪,并非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所以该描述不符合题意。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只是对共同犯罪参与者的统称,没有突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起主要作用的特征,也不符合本题要求。主犯的定义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该描述与题目所给定义一致,符合题意。实行犯是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强调的是犯罪行为的实际实施,没有涉及组织、领导或主要作用等方面,不符合本题的概念。因此,正确答案是主犯。
2、()指的是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一旦公示并实施,就会成为单位职工开展工作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全体职工需无条件遵守。
A.权限分级
B.无差别性
C.垂直管理
D.权威性
【答案】:D
【解析】该题描述的是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成为职工开展工作必须依据的准则,全体职工需无条件遵守,这体现的是制度的权威性。权威性强调制度具有不可违抗的力量,大家都要遵循。权限分级主要侧重于权力在不同层级的分配;无差别性通常指对待不同对象没有差异;垂直管理一般涉及管理体系中的垂直领导关系。所以答案是权威性。
3、大海在女友提出分手后心怀不满,意图报复。他多次在女友上下班途中进行拦截,还扬言要杀害其全家;多次给女友打电话并播放恐怖音乐;半夜频繁按女友家的门铃;甚至将死老鼠邮寄给女友。大海的这些行为对女友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构成()。
A.恐吓罪
B.故意伤害罪
C.寻衅滋事罪
D.虐待罪
【答案】:C
【解析】本题可依据各罪名的构成要件,结合题干中大海的具体行为来逐一分析。恐吓罪,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独立的“恐吓罪”罪名,通常对于恐吓行为可能会以寻衅滋事罪等相关罪名来进行规制,所以该项不符合。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该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造成他人身体机能受损等伤害后果。而题干中大海主要实施的是拦截、扬言杀害全家、播放恐怖音乐、按门铃、邮寄死老鼠等行为,并未直接对女友和其家人的身体实施伤害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题干中大海多次在女友上下班途中拦截,扬言杀害全家,多次打电话播放恐怖音乐,半夜按门铃,邮寄死老鼠等行为,对女友及其家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属于追逐、拦截、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的情形,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的犯罪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大海与女友及其家人并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所以不构成虐待罪。综上,大海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4、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类型。下列关于居住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B.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C.居住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D.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答案】:C
【解析】本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对各选项表述进行逐一分析。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这是法律明确的要求,以此保障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和稳定性,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所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的表述是正确的。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是为了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权利的公示性和公信力,通过登记使得居住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该表述也是正确的。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这是因为居住权是设立在他人住宅上,为特定自然人基于生活居住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其设立目的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的居住需求,若允许转让或继承,将违背居住权设立的初衷和立法本意,所以居住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的表述错误。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居住权设立的无偿性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也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以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所以该表述正确。综上,答案选说法错误的选项,即居住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这一表述对应的内容。
5、根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