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税前扣除的实务案例和风险分析
一、工资薪金总额税前扣除风险分析【实务案例1]
2024年11某税务局在对甲企业2023年度税务检查中发现:
计提工资1000万元,2024年531日前发放800万元(其中发放
退休员工工资30万元,支付劳务公司用工费用100万元),税前扣
除1000万元。
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是:未发放工资薪金200万元、支付的退休
工资3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劳务费用100万元不能作为工资扣除
【税收风险分析】
第一:什么是合理的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
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
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
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
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号
合理工资薪金: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
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
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
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
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
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
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
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
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
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
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别注意:实际发放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
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
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任职受雇是否一定签订“劳动合同”?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沈中行终字第
326号)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地方
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判决书
浙江中成建工沈阳公司2010年至2012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劳
务报酬”税目个人所得税6,060,776.12元。
一审法院:
从被告提供的原告浙江中成沈阳公司财务账册中,明确记载了
“同方广场付人工费、劳务费、民工工资”等科目,在原告浙江中成
沈阳公司2010-2012年的劳务费发放明细表中也记载了支付金额并
有领取人的签字盖章。故原告浙江中成沈阳公司将人工费的发放情况
记载于本公司的财务账册中,能够证明该笔费用系由其支付给劳务者
的。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败诉!
二审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上诉人与建筑工人之间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依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
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
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
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上诉人员虽未与其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建筑行
业具有特殊性,建筑工人作业具有周期性,结合法院对类型情况的判
决结论上诉人与其雇佣的建筑工人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故被上
诉人按照上诉人与其雇佣的建筑工人存在劳务关系计税,系事实不清。
第二:离退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