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反担保协议
【篇一:抵押反担保协议(车辆】
抵押反担保协议
(用于车辆抵押)
协议编号:[]反保字第号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乙方愿意以其全部车辆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确保担保借款协议》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实施:
第一条抵押物事项
乙方提供抵押车辆具体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抵押物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元,评定值为元,现甲、乙双方约定抵押车辆抵押价值总额为元。
第三条抵押物清点、登记
3.1本协议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协议签署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相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给予帮助,由此产生费用全部由乙方负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范围
4.1上述《确保担保借款协议》中约定甲方推行确保义务代乙方偿还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利息以及其所以支付其她费用和损失等;
4.2上述《确保担保借款协议》中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等。
4.3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抵押权而发生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定费、拍卖费、实施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乙方义务
5.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以后。借款展期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手续。抵押
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1、机动车辆损失险;2、机动车辆强制险;3机动车辆座位险;4、第三者责任险;5、盗抢险;6、自燃险。
5.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负担担保责任,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费用,不足清偿,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5.3抵押车辆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先行保险,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定价值,应补足保险金额。
5.4本协议项下抵押车辆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法转让或以其她方法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不然,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权利。
5.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负担.乙方必需确保抵押物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降低,并接收甲方监督、检验。
5.7抵押车辆毁损,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其她等价财产作为新抵押物或提供其她担保。
5.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她任何方法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任何行为。
5.9抵押车辆价值降低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降低价值相当担保。
5.10乙方确保对抵押车辆享受全部权。
5.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
5.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任何情况。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五款约定,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10%支付违约金。
6.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款约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新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10%支付违约金。
6.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其她义务与责任,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一切损失。
第七条抵押权实现
在甲方推行了代偿义务后三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甲方可依据法律要求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连续性
本协议项下乙方全部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