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世家终身寿险产品说明书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荣盛世家终身寿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本合同”指荣盛世家终身寿险合同,“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
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便于您了解本产品特性,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
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
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
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
险金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
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
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三者之最大者:
①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现金价值;
(n-1)
③基本保险金额×(1+3%),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上述给付系数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
之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6;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41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4;若身故
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2。
2.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特定公共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
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身故或身体全
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75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的,我们按本条第
1款规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同时,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其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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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
人外)退还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