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说明
在本产品说明中,“本合同”指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为便于投保人了解本产品特性,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一项或多
项可选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必选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
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
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
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
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
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
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
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
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
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意外伤害残疾保
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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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可选责任\救援服务
(1)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作之日起10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的
并发症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2)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从事具有合法运营资质的高风险项目遭受意外而导致身故的,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高风险项目是指滑翔、滑雪、急流漂筏、蹦极、热气球、冲浪、登山、卡丁车。
被保险人从事的高风险项目为职业性或竞技性的训练或比赛的,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被
保险人从事任何不具有合法运营资质的高风险项目遭受意外身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