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是公司意思自治的体现,《公司法》允许公司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由公司章程自主制定相关制度规范,使公司治理更加高效和灵活。《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有诸多条款对公司章程自治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可概括如下:
【对公司经营范围作出规定】第9条: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
【对法定代表人作出规定】第10条: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具体由两类主体中的哪类主体担任法定代表人,这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但公司章程应当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及责任追偿作出规定】第11条:公司章程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作出一定限制。此外,公司章程还可以对公司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的问题作出规定。
【对公司转投资或者提供担保作出规定】第15条第1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指非关联担保)具体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决议,由公司章程自主决定;公司章程还可以对投资或担保总额及单项数额作出限制。
5.【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否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开会作出规定】第24条: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不能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
6.【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出席会议或者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作出规定】第27条: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同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但公司章程对其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不得低于法定数(比如,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的缴纳期限作出规定】第47条第1款: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新《公司法》规定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最长期限为5年,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5年期内规定股东的具体出资年限和金额。
8.【对股东会行使的其他职权作出规定】第59条第1款:除法定职权外,股东会还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除新《公司法》第59条等规定的法定职权外,公司章程还可以增加规定股东会的其他职权。根据第112条的规定,该规则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9.【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或频次作出规定】第62条第2款: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作出规定。
10.【对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作出规定】第64条第1款: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全体股东的期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不受新《公司法》规定的15日期限的约束,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长于15日或者短于15日(但应当合理)的提前通知期限。
11.【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法作出规定】第65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其他计算方法,还可以约定不同时间按照不同的比例表决。比如,甲乙在公司的出资比例为6:4,但公司章程约定:甲乙前3年的表决权比例按7:3计算,从第4年起按5:5计算。
12.【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第66条第1款:除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外,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特殊规定。新《公司法》关于一般事项要求过半数和特别事项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可对这些事项作出特别规定,但不能低于该法定比例。
13.【对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作出规定】第67条第2款:除法定职权外,董事会还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除新《公司法》第67条等规定的法定职权外,公司章程还可以增加规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根据第120条的规定,该规则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4.【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作出规定】第68条第2款: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可以有多种,比如通过选举、指定和股东委派等方式产生,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对此作出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5.【对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出规定】第69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而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即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实行单层制,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一个公司是否实行单层制,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方式予以自治决定。
16.【对董事任期作出规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