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工程验收程序及申报、备案要求
一、民防主体结构验收
(一)民防主体结构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民防地下室主体土建结构已完成(后浇带封闭为宜);
2、民防工程未进行粉刷;
3、民防工程质量技术资料齐全;
4、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参建五方主体已自评合格;
(二)民防主体结构验收时的准备资料1、施工图;
2、各种材料、构配件的质量保证资料;
3、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主体结构检测或鉴定报告;
5、民防质监站监督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整改回复及影像资料;
6、监理单位签章的主体验收资料核查意见;
(三)民防主体结构验收窗口申报需提交材料1、建设单位提交结构验收申请表;
2、施工单位准备民防工程结构验收汇报材料;
3、监理单位准备民防工程结构验收评估报告;
4、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四)民防主体结构验收申报程序
1、在参建各责任主体自验自评合格的基础上,提前7个工作日向民防质监站提交验收申请(民防工程主体验收通知书);
2、民防质监站审查提交资料是否完整,并确定验收时间;
3、民防监督站到现场验收。
(五)、民防主体组织验收和批准
受理申请后,民房质监站进行材料审核后,到现场进行检查核验经验收,如出现问题的,核发民房主体结构验收整改通知单。申请人整改完毕后申请复验,对符合要求的工程,出具相关主体结构验收证明书。
二、民防工程竣工验收
(一)具备民防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4、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5、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竣工质量监督记录整改回复;
现场必须要通过人防工程通风检测(人防工程通风检测报告);
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民防建设工程档案接收意见书;
民防工程标识牌购置、安装;
民防工程面积测绘报告;
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检测单位提供);
竣工验收通知单(要求:验收小组成员中土建、通风、给排水、电气各专业应配备齐全,电脑打印);
验收小组组长法人代表委托书(要求:法人代表签章,盖公章);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7、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8、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9、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0、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民房竣工验收申报窗口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原件);
2、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
3、勘察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仅涉及工程内部改建的民防工程除外)(原件);
4、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
5、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
6、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7、工程支付款证明(原件);
8、民防工程竣工监理评估报告(原件);
9、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原件);
10、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表(原件);
11、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原件);
12、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13、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1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15、民防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证明书(已由市民防质监站签收)(复印件);
16、《民防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原件);
17、防护(含防化)设备产品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门类、阀门类、过滤吸收器类,由建设单位向生产企业索取)(原件)。
注:
1、第12、13项仅限单独的单建式民防工程提交;(单独的单建式民防工程指整个项目中除了民防工程之外没有其它的建筑物,如:城市公共绿地下的民防工程。)
2、第14项仅限单建式民防工程提交;(单建式民防工程指民防工程以上没有其它的建筑物,如:小区内绿地下面的民防工程。单建式民防工程包括单独的单建式民防工程。)
3、提交的复印材料请于每页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资料专用章;
4、提交上述复印件材料时,还需提供原件以供查验;
5、现场验收时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以供查验。
(三)民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