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主要修订内容;1总则;通则:1.0.3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
???8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标准:1.0.3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通则:1.0.4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标准:1.0.4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通则:2.0.4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标准:2.0.4无障碍设施保障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与民用建筑???程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通则:2.0.5停车空间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新规删除此条)
标准:2.0.21临空高度相邻开敞空间有高差时,上下楼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此条为新增)
标准:2.0.37建筑连接体跨越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建造,连接不同用地之间地下或地上的建筑物。(此条为新增)
;老:3.1.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新:3.1.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老:3.1.2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新:3.1.2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3.4建筑与环境;3.5建筑模数;3.6防灾避难;通则: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标准:4规划控制;4.2建筑基地;通则:4.1.4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标准:4.2.3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及其建筑物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基地内建筑物的布局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