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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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学前教育法》全文
一、总则
1.立法目的和依据
(1)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明确学前教育的重要地位,保障幼儿的受教育权利,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通过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体系,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2)本法的立法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明确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基本原则、管理体制、保障措施等,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本法强调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意志和社会责任的体现。通过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运行和管理,明确幼儿教师的专业标准和职业行为,强化家庭和社会的参与和支持,确保学前教育质量,为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同时,本法还注重对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的保障,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促进教育公平,为实现教育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2.适用范围
(1)本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儿所、早教中心等,以及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这些机构应当遵守本法规定,依法开展学前教育活动,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
(2)本法所规定的学前教育,包括对0至6岁幼儿实施的教育活动,涵盖幼儿的保育、教育、健康、安全等方面。无论是公立还是民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学前教育机构,均应遵循本法的原则和要求。
(3)本法不仅适用于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运营,也适用于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均应依据本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共同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本法也适用于对学前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确保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和统一。
3.基本原则
(1)本法坚持幼儿为本,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保障幼儿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前教育应以促进幼儿全面发展为目标,注重培养幼儿的基本生活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和初步的思维能力。
(2)本法强调教育公平,保障所有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特别是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同时,本法提倡城乡一体化发展,缩小地区间学前教育资源差距,促进教育均衡。
(3)本法倡导科学保教,提倡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注重培养幼儿的自主学习能力,鼓励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育质量。同时,本法强调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形成良好的教育合力,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在学前教育过程中,应当尊重幼儿的兴趣和个性,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二、学前教育机构
1.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和登记
(1)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地方教育发展规划。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设施、师资力量和经费保障等。
(2)设立学前教育机构,需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办学者身份证明、场地证明、师资配备计划、经费预算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学前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学前教育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定期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学前教育机构的类型和功能
(1)学前教育机构的类型多样,包括公立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社区幼儿园、特殊教育幼儿园等。公立幼儿园由政府主办,主要面向全体幼儿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务;民办幼儿园则由社会力量兴办,提供多样化的教育选择;社区幼儿园以社区为单位,服务于周边居民;特殊教育幼儿园则专门为有特殊需要的幼儿提供适宜的教育。
(2)学前教育机构的功能主要包括幼儿保育、早期教育、社会适应和个性发展。保育功能旨在为幼儿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早期教育功能通过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促进幼儿认知、语言、情感和社会性等方面的发展;社会适应功能帮助幼儿学习与人交往、遵守规则等社会行为;个性发展功能则注重培养幼儿的独立性、创造性和自信心。
(3)学前教育机构还承担着家庭教育指导、社区教育服务、师资培训等社会责任。通过开展家长学校、亲子活动等形式,学前教育机构帮助家长提升育儿能力;通过参与社区教育项目,学前教育机构与社区资源共享,共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同时,学前教育机构还承担着培养专业师资队伍的任务,为学前教育事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