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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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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是取消了项目经理认证,实施建造师的这个过度期间使用的,主要

因为通过二级建造师考试的人还不算多,暂时还需要这些项目经理证书。等过度期满后,二

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将被取消,以后要拿到二级建造师证书,必须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

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

动。”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

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

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人事部、建设部依据国务院上述要求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

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出台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二级注册建造师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

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具有工程(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

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

个科目的考试。

2、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

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

个科目的考试。

(三)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

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

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管理

(一)考试科目

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合并的专业类别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

试该科目专业类别相同,取消了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2个专业类别。调整后,二级建造

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

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二)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

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补充说明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

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确保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妥善解决

尚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人员的实际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

如下:

一、按照建设部2003年4月《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

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的要求,2008年2月27日开始停止使用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

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2007年度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

(二)2007年度未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印发〈一

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中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年

龄、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由申请人通过受聘建筑业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申报程序按建市[2007]101号文执行。各地审查汇总后

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建设部。2008年2月27日前,经建设部审批后,委托各省级建

设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者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于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