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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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3 页
更新时间:2025-06-24
总字数:约7.68千字
文档摘要

海疆使用权转让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疆使用治理法》、《海疆使用权治理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暂行方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公平、自愿、有偿、诚恳信用和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经协商全都,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东山华浮港务

:东山县西浦镇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泽园路341号法定代表人:陈义钦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二、转让标的的根本状况:

甲方转让给乙方海疆使用权两宗,海疆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国海证103570031号〔宗海面积7.039公顷、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和国海证103570032号〔宗海面积1.231公顷、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两宗海疆使用权的终止日期均为2059年9月29日,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及港口用海,工程名称为漳州港东山城垵2.5万吨级码头工程,工程性质为经营性。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取得东山县人民政府同意。甲方承诺交付给乙方的该两宗海疆使用权无权属及经济纠纷,且符合海疆使用权的转让条件,该两宗海疆使用权无他项权和法院查封状况。甲方对本条前述根本状况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负责。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甲方托付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公开招集竞买方,乙方被确定为买受方,本合同项下两宗海疆使用权转让价款总额为人

民币〔大写:万元〕万元整,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将海疆使用权转让总价款付清。乙方预先向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缴交的竞买保证金壹佰万元可冲抵转让价款。

四、产权交割及权证的变更:

乙方向甲方付清海疆使用权转让总价款后15日内,甲方将涉及本次转让的相关资料提交给乙方〔随附资料清单〕,由乙方凭此清单逐项核对与验收,核对无误、验收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盖章、签字后视为交割完成。甲方将转让标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交割完成后,甲乙双方凭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相关资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准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更改或更换海疆使用权证书,同时按规定缴交税费。

五、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商定,本次转让海疆使用权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本合同项下海疆使用权转让交易及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发生的全部税费均由乙方担当,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应缴纳的产权交易效劳费、资产审计评估费用、契税等税费〔但甲方需供给合法的凭据〕。

六、本合同生效后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本合同生效后,与该两宗海疆使用权相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乙方依据本合同受让的海疆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再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乙方在受让海疆使用权范围内所进展的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据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海疆,不得擅自转变经批准的用海类型和海疆用途,不得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乙方依法使用海疆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对该两宗海疆使用权已开发、利用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名称为漳州港东山城垵2.5万吨级码头工程相关的全部政府批文及码头工程的勘察、设计、环评等成果〕也随之转移给乙方。甲方的海疆使用权转让时,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随之转让给乙方。

本合同生效后,因国海证103570032号〔宗海面积1.231公顷、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的海疆使用金缴纳方式为逐年缴纳,该宗海疆使用权剩余期限海疆使用金的缴纳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受让年限内,如需转变该两宗海疆使用权规定的海疆用途和用海类型,需取得原出让方同意,并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所需费用均有乙方自行担当。

七、期限届满处理

1、本合同规定的海疆使用权期满,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疆使用权终止。乙方应负责清理撤除海疆使用范围内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和影响其他用海工程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并自行担当所需费用。

2、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连续使用本合同项下海疆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重办理海疆使用申请审批有关手续,准予续期的,乙方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疆使用金。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并退还乙方已经缴纳的转让价款;乙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且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已缴纳的海疆使用权转让价款中扣除,乙方已经缴纳的剩余转让价款应退还乙方,但是乙方无权要求退还其已经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