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自治区常态化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应急管理系
统任务对象调查技术规范》作如下说明:
一、任务来源和承担单位
根据国务院普查办《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技术标准体
系建设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常态化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
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关要求,进一步健
全调查技术标准体系,优化调查规范、技术指南和数据衔接
共享、质量控制等技术标准。结合自治区地方标准项目计划,
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的领导下,自治
区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拟承担《自治区常态化自然灾害综合
风险普查应急管理系统任务对象调查技术规范》编制工作。
二、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意义
必要性:原国务院普查办统一印发的应急管理系统承灾
体、减灾能力等调查技术规范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调查
的通用技术规范,不具备新疆本地特色,部分技术指标不适
用于我区基本区情,部分指标在定义解释、数据精细准确及
地方特色方面不满足普查成果应用数据需求;根据国务院普
查办《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常态化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评估工作的指导
意见(征求意见稿)》有关要求,在全国部署了自然灾害综
合风险普查数据常态化更新工作,并要求进一步健全调查技
术标准体系,优化调查规范、技术指南和数据衔接共享、质
量控制等技术标准,制定适宜我区的《自治区常态化自然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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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综合风险普查应急管理系统任务对象调查技术规范》迫在
眉睫。
意义:自治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依靠国
务院普查办印发的应急管理系统公共服务设施承灾体、重点
隐患承灾体、综合减灾能力等调查技术规范完成了调查任务,
形成了自治区普查基础数据库,但调查时间节点为2020年
12月31日,到目前已三年有余了,进一步摸清我区自然灾
害综合风险致灾因子、承灾体、综合减灾能力等数据最新底
数,确保数据时效性,对自然灾害防治、保障社会经济高质
量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标准的起草过程
1.第一阶段(2024年1月-3月):成立标准编制工作小
组,查阅、研读相关文献,广泛搜集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文件以及与洪水灾害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标
准等相关材料,基于我区实际和自治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
综合风险普查成果,组织编制组讨论、确定标准的基本思路、
明确任务分工,并制定了标准编制工作计划,确定编写大纲,
对所涉内容进行编写划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
导则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进行
编写。组织开展内部研讨会,征求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
于2024年3月初完成《标准》(初稿)及附录的撰写工作。
2.第二阶段(2024年4月):通过电话、邮件、现场调
研、座谈等多种形式征集行业领域专家相关意见和建议。针
对征集的意见,召集研讨会,将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汇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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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在充分吸纳合理意见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标准内容,
于2024年5月末形成《标准》(初稿)第二稿。
3.第三阶段(2024年5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
准》(初稿)第三稿。
4.第四阶段(2024年6月):再次奔赴教育、文旅、卫
健、统计、民政、科技、工信等部门及应急管理煤矿、非煤
矿山、危化品监管等处室开展补充调研和核对工作并形成
《标准》(征求意见稿)。
5.第五阶段(2024年7月):2024年7月底提交自治区
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秘书处初审。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征
求意见稿)第二稿。
6.第六阶段(2024年8月),将征求意见稿发布在应急
管理厅网站上进行各地州应急管理部门、教育、文旅、卫健、
统计、民政、科技、工信等部门、社会相关单位、专家和社
会公众的意见征集,进行修改完善。
7.第七阶段(2024年9月):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进行审核,根据意见建议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三稿。
8.第八阶段(2024年10月):根据市场监督局标准化处
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9.第九阶段(2024年11月):召开专家评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