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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致力于知、情、志之陶冶者也,以言知,则有博约之原则在,以言情,则有裁节之原则在,以言志,则有持养之原则在,秉此三者而求其所谓“无所不思,无所不言”
——梅贻琦
(摘自《大学一解》,载于《清华学报》第十三卷第一期,1941年4月。)第2页,共41页,星期日,2025年,2月5日思考题从“李约瑟难题”谈起:为什么中国在科技发展上长期领先于西方,而现代科学却出现于西方而不是中国?(从公元6世纪到17世纪初,在世界重大科技成果中,中国所占的比例一直在54%以上,而到了19世纪,则下降为仅占0.4%。中国与西方为什么在科学技术发展上会出现如此大的反差,这就是李约瑟深感不可思议之处,也成了让世人久久不得其解的“李约瑟之谜”。)第3页,共41页,星期日,2025年,2月5日提纲案例分析Madey教授诉杜克大学案IBM公司专利管理松下公司专利管理专利制度基本原理课堂讨论第4页,共41页,星期日,2025年,2月5日案例1Madey教授诉杜克大学案背景:研究型大学的技术移转案情简介评析与思考第5页,共41页,星期日,2025年,2月5日案例1Madey教授诉杜克大学案背景——研究型大学的技术移转:1945年,白宫科学研究与开发办公室主任范内瓦尔·布什教授最早提出了技术移转(technologytransfer)的思想。技术移转,就是大学通过专利保护和许可方式,把研究成果移转到商业领域的行为。到1980年,美国联邦政府拥有218万个由政府资助而产生的专利,通过专利使用许可而用于生产的数量仅占5%。作为重要科研力量的美国高校,在1980年以前每年获得的专利从未超过250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学校则更少。第6页,共41页,星期日,2025年,2月5日案例1Madey教授诉杜克大学案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拜杜(Bayh-Dole)法案,该法案允许大学拥有自己通过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被誉为“大学技术转让的大宪章”。与此同时,在生物技术方面研究的突增使得大学学术界在商业化方面的利益高涨。大学迅速地卷人到研究成果的商业化过程中,大学与企业间的合作越来越密切。人们心目中大学的角色有了很大的变化,从单纯的教学、科研机构变成了一个兼俱社会服务性质的机构。大学担负起社会经济发动引擎的角色,技术转移成为大学一项举足轻重的工作。第7页,共41页,星期日,2025年,2月5日案例1Madey教授诉杜克大学案案情简介:1988年,Madey把他在斯坦福大学的自由电子激光器(FEL)实验室也搬到杜克大学,该实验室中包括不少由他发明并拥有专利的设备。在1997年,Madey在与杜克大学发生争执后,被免去FEL实验室主任的职位,1998年,Madey辞去了在杜克大学的工作。杜克大学在没有经过Madey授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了实验室里的设备(包括那些由Madey拥有专利的设备)进行科研活动。于是,Madey对杜克大学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第8页,共41页,星期日,2025年,2月5日案例1Madey教授诉杜克大学案地区法院判决是依照杜克大学的专利政策作出的,该政策表明杜克大学“致力于教学、研究和知识的增长……并不承担主要以开发专利和商业应用为目的的研发工作。”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实验使用抗辩是“非常狭窄和严格限制的”。应当被限制在“为娱乐,满足无聊的好奇,或者为严格意义上的哲学探究”(bramusement,tosatisfyidlecuriosity,orforstrictlyphilosophicalinquiry)的使用上。而且只要使用是“明确的、可以辨识的并且实质上是出于商业目的”(definite,cognizable,andnotin-substantialcommercialpurposes),那么实验使用抗辩就不再适用,因此地区法院适用了一种“过于宽泛”的实验使用抗辩的概念。第9页,共41页,星期日,2025年,2月5日案例1Madey教授诉杜克大学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还认为,任何与被指控的侵权者的合法商业行为相一致的行为,不管其商业含义是什么,都不被豁免于专利侵权诉讼。联邦上诉巡回法院:“举个例子来说,较大的研究性大学,例如杜克大学,经常批准和资助可证明无论如何不具有商业应用性的研究项目。然而,这些项目勿庸置疑地促进了研究机构的合法商业目的,包括教育和启发参与项目的学生和教职工。这些项目服务于例如如何提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