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财产协议约定形式和效力
【关键词】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形式;效力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大类。前者指夫妻之间没有对财产全部权进行约定时,直接依据中国《婚姻法》要求来确定夫妻对财产权利义务。约定财产制则是就双方财产归属权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通常又分部分(限定)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财产均归夫妻各自全部,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和分别财产制,指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全部归各自全部,并各自享受对财产占有。依据中国《婚姻法》要求,夫妻财产约定必需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录音协议等都不被认可。依据协议形成时间不一样区分以下:一、婚前
婚前协议最大优点在于其灵活性。依据《婚姻法》第19条要求: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全部、共同全部或部分各自全部、部分共同全部。也就是说,婚前协议既能够约定婚前财产归属权,也能够对未来婚后双方新产生财产归属进行约定,怎样约定全凭双方意愿。夫妻双方对约定可公证可不公证。公证优点有三,一是避免未来某一方对协议内容真伪与效力进行质疑,二是让双方对协议内容以及法律后果愈加明确,三是能够避免因为本身缺乏必需法律知识或文字表述上错误,造成对财产归属约定不明确或相互矛盾情况发生。而缺点就是,双方将原来属于两人内部财产隐私、对外进行公布。二、婚后(一)维持婚姻状态财产协议
其与婚前协议性质一致,依据《婚姻法》第19条要求:既能够对夫妻双方已取得财产进行一定处分也能够对以后财产收入进行约定分配。既能够对全部财产进行约定也能够只对部分财产进行约定。(二)解除婚姻状态情形下财产协议
1.假如协议约定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则放弃全部财产,全部财产归对方全部
笔者认为:这个协议是附条件协议。通常情况下,当约定条件出现时该协议生效。不过,《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落实实施〈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七十五条要求,附条件民事行为,假如所附条件是违反法律要求或者不可能发生,应该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所以,签署附条件协议是否有效要看约定条件是否正当。假如约定一方提出离婚则放弃全部财产,这一约定实际上侵犯了离婚自由。中国《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有离婚自由,而协议约定一方提起离婚就要失去财产。假如这一协议有效,那么当夫妻任何一方提起离婚请求时就可能面临损失财产结果,这显然限制了离婚自由。以离婚作为隶属条件违反法律要求,所以,该协议所附条件是违反法律要求,应该是无效。
2.违反“忠诚义务”协议约定
“忠诚义务”:约定一方不得背叛对方、背叛婚姻,不然,全部财产归对方全部,另外支付对方一定赔偿金等等。依据《婚姻法》第4条要求,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义务。“忠诚协议”是双方约束婚内相互忠诚契约,不违反法律要求,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表示,那么,该协议就是正当有效。“忠诚协议”违约责任,是对婚姻法中抽象夫妻忠实责任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标准和精神”既然在中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严禁夫妻就忠诚问题进行约定,协议又出自平等双方真实意愿,既不损害她人利益,且有利于淳化善良风俗,完全为法感情所接收。
3.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成离婚目,可能在财产分割、儿女抚养上做出一定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
附登记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协议离婚为基础目,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其含有以下特征:第一协议内容符合性。附登记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并不是单一,而是复合,其内容包含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相关财产分割等问题,既包含人身关系也包含财产关系。第二,生效条件特殊性。通常情况下,民事协议只要符正当律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含有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拘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即使能够归于民事协议,但其生效条件却有尤其之处。在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含有离婚合意之外,还必需到离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方能发生法律效力。不然即便双方当事人含有自愿离婚合意,也不能发生解除婚姻关系法律后果。第三,婚姻关系解除效力前置性。解除婚姻关系是协议前提条件,财产分割等内容含有附随性。附登记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从表现形式来看,不管是“离婚协议”还是“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通常都不会明确写明什么是所附条件,但从本质上来看,登记离婚是财产分割前提,该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条件协议,故理论界将其界定为“附登记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
值得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