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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3年海南州公务员考试行测试卷历年真题及一套答案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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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46 页
更新时间:2025-06-25
总字数:约3.08万字
文档摘要

2023年海南州公务员考试行测试卷历年真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清代《本草纲目拾遗》记载:“鼻冲水……贮以玻璃瓶,塞紧其口,勿使泄气……宜外用,勿服。”鼻冲水可能是下列哪种物质()。

A.氨水

B.乙醇溶液

C.双氧水

D.明矾溶液

【答案】:A

【解析】本题可根据各物质的性质,结合“鼻冲水”的保存和使用要求来判断其可能的成分。首先分析“贮以玻璃瓶,塞紧其口,勿使泄气”这一特点,这表明该物质具有挥发性,容易挥发成气体散失。接着看各物质的性质:-氨水是氨气的水溶液,氨气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并且氨水易挥发,挥发出氨气。若不塞紧瓶口,氨气会不断挥发,符合“勿使泄气”的要求,同时氨气对呼吸道等有刺激作用,一般宜外用,不能内服,符合描述。-乙醇溶液虽然乙醇具有挥发性,但乙醇溶液在正常情况下可内服,如酒中就含有一定量的乙醇,这与题目中“勿服”的要求不符。-双氧水即过氧化氢溶液,性质相对稳定,不易挥发,不需要特别强调“勿使泄气”,所以不符合题意。-明矾溶液是硫酸铝钾的水溶液,几乎不具有挥发性,不存在“勿使泄气”的问题,也不符合要求。综上,鼻冲水可能是氨水。

2、对偷盗婴儿的行为以绑架罪论处的,必须是行为人()。

A.导致婴儿死亡的

B.出于出卖目的

C.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D.已完成该犯罪行为

【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论处。

3、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16岁高中生甲与某电脑销售公司签订了购买一台价值20000元电脑的合同

B.重症精神病人乙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屋购买合同

C.丙租借丁的小汽车用于走私,与丁签订每月支付租金5000元的合同

D.戊与某国企领导达成协议,若其帮助戊成功中标该公司的项目则送该领导现金500万

【答案】:A

【解析】本题可依据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对各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判断。-对于“16岁高中生与某电脑销售公司签订购买一台价值20000元电脑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16岁高中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价值20000元电脑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对于“重症精神病人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屋购买合同”:重症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重症精神病人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是无效的。-对于“租借小汽车用于走私,签订每月支付租金的合同”:该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相关法律,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此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而无效。-对于“与国企领导达成协议,若帮助成功中标该公司项目则送领导现金500万”:该协议存在行贿受贿等违法情形,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综上,不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是16岁高中生签订购买价值20000元电脑的合同这一行为。

4、下列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甲公司采用了乙公司广为人知的广告宣传语

B.甲公司擅自使用与乙公司产品近似的产品包装

C.甲公司将乙公司已经到期的产品设计图案作为自己的商标

D.甲公司将知名企业乙公司的公司名称拼音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答案】:C

【解析】本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对各选项进行逐一分析。采用其他公司广为人知的广告宣传语,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这种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该商品与他人有特定联系,从而损害了其他公司的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与其他公司产品近似的产品包装,同样是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近似的标识,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决策,侵害了其他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他人已经到期的产品设计图案作为自己的商标,由于该产品设计图案相关权利已经到期,权利已经失效,使用该图案不构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知名企业的公司名称拼音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会使消费者认为该域名与知名企业存在特定联系,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