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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5铁路产品认证规则通用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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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21 页
更新时间:2025-06-25
总字数:约1.38万字
文档摘要

铁路产品认证规则

编号:CNCA-RC-00:2025

通用要求

2025-01-10发布2025-01-10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1

2认证模式 1

3认证的基本过程 1

4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1

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5.1认证委托 1

5.2认证活动 2

5.3认证决定及认证时限 4

6认证证书 4

6.1认证证书的内容 4

6.2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

6.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5

6.4质量信息处理 7

6.5认证信息报送 7

7认证变更 7

7.1变更的提出 7

7.2变更的评价 8

7.3变更的确认 8

8认证标志 8

9认证收费 9

10认证责任 9

附件铁路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0

1

铁路产品认证规则

通用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铁路局发布的铁路产品自愿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本规则应与各项《铁路产品认证规则特定要求》结合使用。

2认证模式

铁路产品一般认证模式为:

1)初始工厂检查;

2)产品抽样检验检测;

3)获证后监督。

根据产品特点及铁路运输需要,具体认证模式见《铁路产品认证规则特定要求》。

3认证的基本过程

铁路产品认证的基本过程包括:认证委托,依据认证模式开展的认证活动,认证决定。

4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4.1依法设立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认证机构基本要求。

4.2自有检验检测资源或签约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经过资质认定(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的应经现场确认),检验检测能力覆盖认证产品全部型式试验项目。

4.3近三年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组织的监督检查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4.4符合相应《铁路产品认证规则特定要求》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认证委托

5.1.1认证委托由铁路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

5.1.2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签订的相关合同副本。

5.1.3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质量负相关责任。

2

5.1.4认证委托单元划分、认证委托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委托材料见《铁路产品认证规则特定要求》。

5.1.5委托结果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认证委托人,不受理应说明原因。

一般情况下,认证机构收到委托材料10个工作日内,应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需要补充材料时,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材料,符合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5.2认证活动

5.2.1初始工厂检查

5.2.1.1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成立检查组开展初始工厂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包括认证委托人委托材料的文件审查和产品生产企业现场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5.2.1.1.1文件审查

检查组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人员情况等材料进行文件审查。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安排初访、预审或开展对安全证据的复核等活动。

5.2.1.1.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检查组在生产企业现场按照《铁路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检查工作由检查组长负责。

5.2.1.2检查范围

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的所有产品,及其生产制造涉及的活动和场所。

5.2.1.3检查时间

文件审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时间根据所委托认证产品的认证模式、产品复杂程度、认证单元数量、生产规模、生产场所等确定,以人日数计算。

5.2.1.4检查结果

5.2.1.4.1文件审查结果

检查员在文件审查结束后编写文件审查报告,报告审查结果:

1)文件审查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进行下一步工作;

2)文件审查不符合要求,由认证委托人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

3

5.2.1.4.2工程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结果

检查组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中确认的不符合项开具不符合报告,在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结束前向认证委托人通报检查结果。

工程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结果分为具备保证能力、基本具备保证能力和不具备保证能力3种。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结果为基本具备保证能力时,认证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