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业主自治规章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本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物业业主自治规章。
(二)适用范围
本规章适用于本小区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参与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2.民主管理原则,充分尊重业主的意愿,保障业主参与小区管理的权利。
3.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小区管理活动在透明、规范的环境下进行。
4.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原则,通过业主自治实现小区的良好治理。
二、业主大会
(一)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小区的业主大会由本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物业使用人根据业主的授权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业主大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4.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5.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6.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业主大会的召开
1.定期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X]次,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应提前[X]日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告。
2.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四)业主大会的表决
业主大会决定本规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等内容。
三、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X]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X]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小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组织实施,选举结果应当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为[X]日。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7.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8.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1.业主委员会会议每[X]月召开一次,经1/3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2.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等。
3.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小区内公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X]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6.不履行委员职责,情节严重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小区内公告。
四、管理规约
(一)物业的使用
1.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2.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不得损坏、拆除、改造。因维修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3.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保持物业外观整洁,不得在建筑物外立面擅自安装、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