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财税顾问协议书
用户名称:
签约日期:
被代理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担任常年财税顾问,以提供财税咨询服务。依据《中国协议法》之要求经双方协商签订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实施。
财税顾问工作内容:
(一)政策教导类
1、立刻向甲方提供最新税收法规、政策,对重大政策或与甲方所在行业和经营业务相关税收政策提供政策解读,使甲方立刻了解中国财税政策动态;
2、不定时举行财税讲座(每年不少于两次),邀请财税教授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讲解;
3、为甲方提供日常财税咨询业务,对相对复杂问题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二)实务指导类
1、向甲方介绍相关经济行为财税实务经验,供甲方参考和借鉴;
2、提供办税实务指导,介绍税务申报程序,避免办税失误;
3、税收自查指导(关键包含并不限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降低税务风险并提出合理化税务风险控制提议;
4、指导甲方开展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5、依据甲方需要,对甲方重大投融资、关键业务决议提供涉税分析和提议;
(三)帮助甲方处理税务争议
依据甲方需求,为甲方处理税务争议提供必需业务支持。
二、甲方应为财税顾问工作正常进行提供以下条件:
甲方对提供给乙方全部资料真实、正当、完整性负责。假如甲方提供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四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为乙方提供必需工作条件及合作;
按本协方书之要求向乙方立刻足额支付顾问服务费用.
三、财税顾问人员及工作方法
财税顾问标准上安排含有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人员或含有相当税收实务经验教授来担任;
工作方法通常采取“随时联络制”,即电话、EMLL、传真;
上门服务采取“定时走访制”,即定时(通常为每季一次)到甲方深入调研并开展相关咨询工作;
若有特殊情况,可由甲方依据需要通知财税顾问另行增加走访次数或另外安排走访时间。
四、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双方同意就乙方依本协议提供服务,甲方应按下述要求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累计人民币伍万元整。
付费方法:
甲方应在双方签署本协议后5日内支付全部费用,即人民币伍万元整。
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已收顾问费用全部退还甲方。
五、除提供上述税务咨询业务外,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依据甲方需要提供以下专题服务:包含税务计划、税务鉴证、税务代理、税收健康检验、税收风险控制等收费服务,乙方将在服务收费上给予甲方收费优惠。
六、乙方在顾问期间向甲方出具书面资料,仅限于前述委托项目之用,不得另做它用,因为使用不妥所造成后果,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双方对其依本协议推行义务时所取得对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应该不受时间限制而连续有效。
七、协议推行期限为自12月01日至11月
八、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根据《中国协议法》要求负担违约责任。
(二)若乙方服务不能满足甲方要求,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于已支付服务费,根据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和工作时间按百分比结算,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未提供服务期间服务费。
九、争议处理
如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按《中国协议法》要求,提交法院裁决。
十、双方未尽事宜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