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ZJM-003-4324-2017
核电再热双阀组
2017-4-18发布2017-4-18实施
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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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3
0引言 4
1.认证范围 4
2.认证依据 4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4
3.1单元划分原则 4
3.2认证模式 5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5
4.1认证申请与受理 5
4.1.1所需资料 5
4.1.1.1认证申请 5
4.1.1.2产品描述 6
4.1.2受理 6
4.2产品检验 6
4.2.2抽样原则 6
4.2.3检验方案 6
4.3.2审核(评价)时间及人日数 8
4.3.3审核(评价)结论 9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9
4.4.1评价与决定 9
4.4.2认证时限 9
4.5获证后监督 9
4.5.1监督时间、频次 9
4.5.2监督内容 10
4.5.3监督评价 11
4.6证书到期再认证 11
5.认证证书和标志 11
5.1认证证书 11
2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11
5.1.2认证变更 11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12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12
5.2认证标志 12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13
6.认证收费 13
附录1产品描述 14
附录2自我声明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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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细则附录1、附录2为资料性附件。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本细则为首次发布。
4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核电再热双阀组
0引言
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核电再热双阀组产品认证的要求和程序。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1.认证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制造”认证的公称压力PN16~PN40、公称尺寸DN800~DN2000、设计温度不大于373℃的核电再热双阀组。
2.认证依据
DB33/T944.1“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
DB33/T944.2“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
T/ZZB0112-2016浙江制造标准核电再热双阀组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3.1单元划分原则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同一产品结构、同类型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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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认证模式
产品型式试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到期再认证。
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也可在工厂审核(评价)时实施检验。
4.1认证申请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准确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
4.1.1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1.1.1认证申请
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产品认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a)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b)商标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c)申请产品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其他产品认证证书(适用时)
d)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e)申请企业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实施了评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自评报告、卓越经营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等)
f)申请企业有效实施GB/T19001、GB/T24001、GB/T28001证明资料复印件(如:有效体系获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