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案例1方某,系湖南省某市通用机械厂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20年〔从l988年9月起至2021年9月止〕。1994年7月起,工厂效益不好,工资难以按月支付。1995年6月3日,厂方以方某一季度劳动纪律松驰,经常迟到早退为由,行文扣发其一季度奖160元,方某随即向厂劳资科提出异议,没有结果后拒不上班。6月l0日,工厂发4月份工资,厂劳资科以方某因季度奖问题纠缠领导,予以扣发,方某当即表示不发工资就不上班。15日,方某以工厂拒不支付工资为由,书面申请辞职。;;;厂方那么答识别为:方某提意见当然可以,但不能以有意见,就可以目无纪律,目无领导,未经请假就拒不上班;在辞职末获批准后近两个月,经过反复做工作依然无效后,厂方才不得已为严格劳动纪律将方某予以除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当维护。;问:厂方能否对方某作出除名的处理决定?依据是什么?
对于方某的辞职申请是否能够成立?
厂方提出的档案费等方某是否需要支付?;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本案中的申诉人在被诉人6月3日扣发其一季度奖时有异议,向被诉人提出意见不错,但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上班,事出有因并非当然构成有正当理由,根据l990年1月5日劳动人事部?关于有关条款问题的复函?①解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本案中申诉人以对被诉人扣发其一季度奖有意见为由从6月4日至6月9日拒不上班,显然不在上述解释之列。被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对申诉人在该段期间的旷工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理,实属其依法享有的用工自主权〔惩戒权〕。;2.劳动者依法享有辞职权。本案被诉人1995年6月10日决定不发申诉人4月份工资,从此时起,申诉人作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就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项享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所谓即时辞职权。由于被诉人是在申诉人已正常提供4月份正常劳动的情形下,以纠缠领导为由扣发申诉人4月份工资明显违反?劳动法?第50条规定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末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从被诉人决定扣发申诉人4月份工资时,申诉人就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负违约责任。;3.本案的关键在于,被诉人享有用工自主权〔惩戒权〕时间仅局限于6月3日至6月9日;而以后的时间应是申诉人享有辞职权的时间。而6月3日至6月9日,申诉人的旷工只有6天,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②第18条规定,申诉人仅连续旷工6天,是不符合除名的实体条件的,彼尚不能够对其作出除名处理,而只能作出其他较轻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分。;;本文欣赏结束;红藕香残玉簟秋,轻解罗裳,独上兰舟。
云中谁寄锦书来?雁字回时,月满西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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