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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园建设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古树名木保护园的建园条件、规划设计、古树名木保护要求与措施、建设内容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古树名木保护园的建设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35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8973旅游厕所质量要求与评定
GB/T39740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规范
LY/T2970古树名木生长与环境监测技术规程
QX/T231古树名木防雷技术规范
DB37/T3981.1古树名木管理规范第1部分:档案管理
DB37/T3981.2古树名木管理规范第2部分:养护与复壮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古树名木保护园ancientandfamoustreesprotectionpark
依托古树名木资源及其生境,以保护古树名木为主要功能,兼具观赏游憩、文化体验、科普科研等作用的特定区域。
4建园条件
园址选择在古树名木分布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及特殊的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且区位重要、生态脆弱、需实施长期保护的区域,面积不小于667m2。
5规划设计
5.1古树名木保护园划分为严格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5.1.1严格保护区
单株为其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m范围内,群株为其边缘植株树冠外侧垂直投影外延5m连线范围内。在城市规划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或为了满足古树名木保护复壮特殊要求,其保护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划定。
5.1.2一般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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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园内除严格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5.2保护要求
严格保护区以古树名木保护与复壮为主,严格执行古树名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一般保护区在不破坏古树名木生境的前提下可适度建设游憩设施、科普宣教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
5.3用地要求
古树名木保护园用地比例以总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其生态、建筑、园路及铺装用地符合附录A表A.1的要求。
5.4规划纲要
经营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古树名木保护园建设规划,规划提纲参考附录B。
6古树名木保护要求与措施
6.1保护要求
6.1.1严格保护区范围内,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严禁挖坑取土、采石取砂、烧火排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倾倒污水垃圾、使用融雪剂、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腐蚀性或有毒有害物品等破坏古树名木生长环境的行为。
6.1.2一般保护区范围内,应对地下水位等生态环境进行监控和管理,严禁开展破坏古树名木生长环境的人为活动和工程建设行为;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设施时,必须预留通风透光通道和视觉走廊。
6.2保护措施
6.2.1保护标志
古树名木应设保护标牌、保护宣传牌等统一的保护标志,并设置电子信息码。
6.2.2围栏
受人为活动干扰较大古树名木,应设置围栏,围栏距树干3m之外,高度大于1.2m,围栏应安全牢固,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古树名木位于历史建筑、村居住宅周边,围栏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历史建筑、居民活动的情况下设置,安全牢固。
6.2.3棚架
攀援类古树名木应搭建棚架。
6.2.4驳岸
位于水域及坡地周边的古树名木,应根据周边环境需要进行护岸加固和根部防护,可采用石笼、木桩或护岸植物等方法。
6.2.5防雷设施
按QX/T231规定执行。
6.2.6其他
古树名木的有害生物防治、树体加固、树体预防保护等按LY/T2494、DB37/T3981.2规定执行。
7建设内容
7.1游憩设施
7.1.1设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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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憩设施建设应在保护古树名木资源和不破坏自然环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因需而设,并与自然环境中的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风景资源要素协调。
7.1.2建设内容
7.1.2.1建(构)筑物位置、规模、造型与色彩等应符合园区规划;游览、休憩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小于2.4m;亭、楼、阁、廊、花架等楣子的高度满足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建(构)筑物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按GB50763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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