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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际经济法总复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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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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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陈兰兰

;1.有关国际经济法含义的两种学说

2.对有关国际经济法含义学说的评析

;狭义说

广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开展,逐渐形成的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家

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国际法标准;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的跨国经济

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国际法标准国内法标准;合理之处

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超出了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

二战之后,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开展,使得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日益增多,有必要对这些法律标准进行定位

缺陷

认为国际经济法主体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而不包括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法人;;;二、区域经济一体化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定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阶段;“巴拉沙阶段〞论

;修正的“巴拉沙阶段〞论

;第二章WTO法律制度;一、最惠国待遇原那么;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表述的是现代最惠国概念的标准模式。该款规定:

在清关过程中和国民待遇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原产于或运住任何其他国家的产品的任何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地和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境内的相同产品〞。;

相互性

无条件;

在现代最惠国条款中,缔约双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最惠国条款约定双方同时具备给惠与受惠的双重身份,兼享有受惠权利和承担给惠义务。;

历史上曾出现过“有条件最惠国〞模式。在有条件最惠国条款中,“条件〞是指“相应的补偿〞,即:受惠国假设要享有给惠???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一第三国的某种优惠或特权,必须向给惠国提供“相应的补偿〞以作为回报。

WTO强调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受惠国在享有各种优惠时,不需提供“相应的补偿〞,只要符合最惠国条款的规定,即可自动地获得有关优惠。;二、反倾销规那么;1.倾销的概念;1.1倾销的定义;;对掠夺行为的质疑;“差价销售〞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吗?;2.反倾销的国际规那么;WTO反倾销协议;WTO反倾销协议的程序规那么;申请调查者的“资质〞;微量不计规那么;公共利益条款;WTO反倾销协议的实体规那么;低于本钱的销售价格;累积评估;重大损害的威胁;三、补贴与反补贴规那么;补贴的定义;补贴的合理性;补贴可能产生的后果;反补贴的不合理性;反补贴与贸易保护主义;反补贴的合理性;补贴、反补贴与损害标准;陈兰兰

chenlanlan531@sohu;跨国并购的分类;跨国合并;跨国合并的分类;跨国收购;美国有关反垄断的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