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
〔一〕要约未经承诺,能否成立合同?
某商厦因建筑大楼,急需钢材,遂向甲、乙、丙钢材厂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急需螺纹钢5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置。”三家钢材厂受到后,先手回复了函电,告知其均备有现货,且告知价格。丙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商厦送去500吨。在该批钢材送到之前,商厦得知乙所生产的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遂向乙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愿购500吨,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担当。”在发出函电后的其次天上午,乙钢材厂发函称已预备发货。下午,丙将500吨钢材送到工地,而商厦告知丙,它已打算购置乙的,遂不能接收丙的。丙认为,商厦对其发出的是要约,它发出函电并运送钢材的行为是承诺,合同生效。商厦拒收货物构成违约,应当担当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厦履行合同,接收钢材,否则担当违约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商厦对丙的第一次发函行为是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拘束力。丙对商厦的发函属于要约,但没得到商厦的承诺,合同未成立,商厦不存在担当违约责任的问题。丙将500吨钢材送到商厦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商厦没有承受钢材的义务。丙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担当。
评析:《合同法》T13,T14的规定。所谓“具体”,指要约的内容必需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假设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则难以作出承诺;所谓“确定”,指要约的内容必需明确要约人的真实意图,这样受要约人才能有针对性地作出承诺。
要约邀请仅是一种提议,目的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不能因相对人的统一而成立合同。套月邀请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不会产生法律拘束力,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担当法律责任。
本案中,商厦向三家钢材厂分别发函的行为为要约邀请〔表达想购置的意思+意思表示中欠缺合同的主要条款〕其次个意思表示中三厂的回函为要约;第三个意思表示即商厦向乙发出的其次封函电为承诺。
〔二〕要约人的沉默能否使合同成立?
2025.6.8某奶制品公司A向某商店B发了一份电报称:“今我处有一宗盒装牛奶,你放是否需要?”次日即收到对方回电:“需要,请详告货目、价款。”A遂于6.13发电:“盒装纯牛奶共1500箱,规格为半斤装,每箱24盒,每盒2.10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整批货物运输需要另加运费1000元。“商店节点后,回电恳求改半斤装为一斤装,并要求8月中旬交货,见货即付款。6.17,A回电称:”我方只有半斤装的牛奶,8月中旬能交货。如需要,请在6.27前答复,如未答复,是为承诺,我方即按期发货。“商店收到后,由于不是自己需要的一斤装,故没理睬,而于其他厂家联系购置。8.15,商店突然收到A的货物,称其未购置A的货物。而A认为,其已在函电写明“如未答复,视为承诺”的要求,对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答复表示不要,视为承受要约,合同成立。上方发生争议,商店拒付货款。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商店受到奶制品公司的要约后未作答复的默示行为,由于双方没有商定以该种方式进展承诺,这也不是法律认可的承诺方式,仅是奶制品公司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故此行为不构成承诺。其在要约中生命“如未答复,视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因此,合同没有成立,商店没有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的义务。奶制品公司在没有得到对方承诺的前提下,
擅自向对方交付货物,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担当。
评析:合同的定理需要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已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后,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要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即只有受要约人具有承诺的资格;〔2〕承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T23,具体确定〕;〔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全都〔T30〕;〔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T22〕。课件,《合》确立了承诺的明示方式和默示方式两种。一般地,承诺原则上应实行通知方式,即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商定的情形下才能使用默示方式。并且,单纯的模式或者不作为不能视为承诺。
〔三〕悬赏广告是否属于要约?
甲在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50万元的汇票、5000元现金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后排的乙觉察后,将其捡起,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予以保管。甲回去后,觉察丧失,变在晚报上登载启事,称:“假设有人将公文包一周内归还,将予以重谢,付酬金2025元。”乙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与甲去的联系,将其归还了甲,并向其索要2025元。但甲赞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里有他联系方式,乙应主动查找失主,乙违反了将拾得物归还失主的义务。而乙表示,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归还行为,属于承诺,有权恳求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