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借款纠纷起诉状(精选)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日生,[民族]族,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具体姓名],[具体关系说明],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具体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告:[被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日生,[民族]族,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X]元为基数,自[借款利息起算日期]起按照年利率[X]%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期]为人民币[X]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X]元、保全费人民币[X]元、保函费人民币[X]元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具体关系,如朋友、同事等]关系。2025年[借款日期],被告因[借款用途,如资金周转、生意经营等]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同意借款给被告。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借款期限为[借款期限时长,如6个月、1年等],自[借款起始日期]起至[借款到期日期]止,借款利息为年利率[X]%,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合同还约定,若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25年[转账日期]通过[转账方式,如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账号:[具体账号],开户行:[具体开户行名称])转账支付了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条》,确认已收到上述借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至今仍未偿还任何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同时,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等一切费用。原告为追讨借款,与[律师事务所名称]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并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X]元。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支付了保全费人民币[X]元,同时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付了保函费人民币[X]元。上述费用均系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应当予以承担。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以及双方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证据来源: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原件由原告持有。
2.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
证据来源:原告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账单,可通过银行柜台或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平台查询打印。
3.《收条》,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支付的借款本金;
证据来源: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书面收条,原件由原告持有。
4.电话通话记录、短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的事实;
证据来源:原告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短信聊天记录截屏,手机通话记录清单可通过运营商营业厅或网上营业厅查询打印,短信聊天记录截屏应保持原始载体完整。
5.《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追讨借款支付了律师费;
证据来源:原告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书面合同及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正规发票,原件由原告持有。
6.财产保全申请书、法院保全裁定书、保全费缴费凭证,证明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申请了财产保全,并支付了保全费;
证据来源: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书面申请、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及法院开具的缴费凭证,原件由原告持有。
7.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函费发票,证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