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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5甘肃定西渭源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招聘1人笔试备考题库有完整答案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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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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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2025甘肃定西渭源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招聘1人笔试备考题库

第一部分单选题(60题)

1、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

A.指引与遵守的关系

B.自觉与强制的关系

C.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D.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答案】:C

【解析】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的核心内容就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与实施来调整社会关系。而指引与遵守的关系并非法律关系的本质体现,指引是法律规范作用的一种方式,遵守是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和行为表现;自觉与强制的关系描述的是法律实施的两种状态,自觉遵守法律和强制实施法律,但这不是法律关系本身的定义;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一般存在于具有行政隶属等特定关系中,不能全面概括法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关系。所以该题正确答案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办事程序是指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下面不符合程序的是()。

A.发现问题,确定目标,分析评估,方案选择,实验实证

B.定性判断在前,定量数据在后

C.议论纷纷在先,择善而从在后

D.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在先,集体讨论、修改定论在后

【答案】:B

【解析】办事程序是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办事程序具有一定的逻辑性和顺序性。发现问题、确定目标、分析评估、方案选择、实验实证,是一个有先后顺序的工作步骤流程,符合程序要求;议论纷纷在先,然后择善而从,先有讨论再有选择,符合先后安排的逻辑;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在先,之后进行集体讨论、修改定论,也是合理的先后工作步骤。而定性判断和定量数据是分析事物的两种方式,它们之间并没有必然的时间先后顺序要求,不属于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不符合程序的定义。所以不符合程序的是定性判断在前,定量数据在后。

3、公元前668年,()迁都于襄汾赵康,史称“故绛”,书写了“晋国,天下莫强焉”的辉煌篇章。

A.晋武公

B.晋文公

C.晋惠公

D.晋献公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历史常识,需要明确公元前668年将都城迁至襄汾赵康(史称“故绛”)的晋国君主。公元前668年,晋献公迁都于襄汾赵康,史称“故绛”。此后晋国逐渐强大,书写了“晋国,天下莫强焉”的辉煌篇章。晋武公主要功绩是攻灭翼国,实现了曲沃代翼,使晋国重新统一。晋文公则以城濮之战大败楚国,称霸中原而闻名。晋惠公在位时发生了韩原之战等事件。他们均未在公元前668年进行迁都于襄汾赵康这一史称“故绛”的举动。综上,正确答案是晋献公。

4、我国民法是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特殊主体

B.一般主体

C.平等主体

D.财产主体

【答案】:C

【解析】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谓平等主体,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领导另一方、一方服从另一方的关系,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而特殊主体往往是在特定法律规定下具有特殊身份或条件的主体,并非民法调整对象的普遍特征;一般主体表述不确切,未准确体现民法调整主体的核心特征;财产主体概念过于狭窄,仅强调了与财产相关,不能涵盖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等方面。所以应选体现平等地位这一核心特征的主体表述。

5、分手不仅令人心理痛苦,还可能造成身体疼痛。美国研究人员征募40名志愿者,他们在过去半年中被迫与配偶分手,至今依然相当介意遭人拒绝。研究人员借助功能性磁共振成像技术观察志愿者的大脑活动,结果发现他们对分手等社会拒绝产生反应的大脑部位与对躯体疼痛反应的部位重合,因此分手这类社会拒绝行为会引起他们躯体疼痛。得到上述结论,隐含的假设是什么?()

A.个体对于疼痛的感受与社会应激事件有密切关系

B.功能性磁共振技术是目前进行大脑定位的常用方法

C.个体情绪等心理过程的改变能影响其生理反应

D.生理与心理反应可以通过大脑产生关联

【答案】:D

【解析】题中论点为分手这类社会拒绝行为会引起他们的躯体疼痛,论据是对分手产生反应的大脑部位与对躯体疼痛反应的部位重合。若要使此逻辑推理成立,就必须假设生理与心理反应可以通过大脑产生关联。因为倘若不能够通过大脑产生关联,那么研究人员借助功能性磁共振成像技术观察志愿者的大脑活动这一研究方法就没有意义,分手这类社会拒绝行为会引起他们躯体疼痛这一结论也就无法成立,所以该题应选择此假设作为必要条件。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A.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B.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