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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员考核评价标准》编制说明
一、立项背景和目的
(一)立项背景
随着深圳市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商事纠纷数量持续增长,对高效、专业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更高要求。深圳市光明区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探索形成了一套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行之有效的经验,被誉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光明模式”,并被纳入《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为全市推广调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商事调解员队伍的职业素质直接关系调解程序的公正性与效率,但商事调解行业在调解员考核评价方面存在显著短板:一是考核标准不统一,各调解组织评价尺度差异大,结果缺乏可比性,导致商事调解员资质认定缺乏公信力;二是评价体系不完善,现有维度单一,难以全面反映商事调解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及调解实效;三是结果运用不足,考核与激励、退出机制脱节,未能与商事调解员等级评定、职业发展有效衔接,难以驱动商事调解员能力提升,制约队伍专业化建设。制定统一、科学的商事调解员考核评价标准,已成为推动行业规范化、提升商事调解公信力的迫切需求。
标准编制的目的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建立科学、统一的商事调解员考核评价体系,重点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明确考核主体与流程,规范商事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及第三方机构的评价职责,确保考核程序公正透明;二是细化考核内容,从工作业绩、工作质量、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四个维度构建评价指标,全面反映商事调解员综合能力;三是强化结果应用,建立考核结果与商事调解员的培训激励、退出机制联动规则,推动形成“评价-反馈-提升”的职业发展闭环。
通过本标准实施,预期实现以下目标:一是统一全市商事调解员考核评价标准,提升商事调解队伍专业化水平;二是引导商事调解组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优化调解资源配置;三是增强社会对商事调解的信任度,推动调解成为商事纠纷解决优选途径;四是为全国商事调解标准化建设提供可复制的实践经验,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标准编制的过程、原则和依据
(一)任务来源
2023年5月2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印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下达2023年度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司法行政领域)项目的通知》(国标委联〔2023〕28号),“广东深圳光明区商事调解服务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试点”)获批在列。
为推进标准化试点建设,更好地用标准化方式规范提升商事调解服务行业的发展,基于前期走访、调研、座谈等过程收集的标准化需求,标准化试点承担单位提出了包括《商事调解员考核评价标准》在内的多项标准的制修订需求和计划。
(二)标准编制过程
1.现行标准梳理和商事调解组织调研。
2025年1月—4月,标准编制组开展国内外商事调解相关标准、文献资料的收集与商事调解组织调研工作,调研、梳理调解标准中调解员的考核评价标准要求,同时通过开展商事调解组织现场调研和座谈会,了解深圳市商事调解组织中目前对于调解员的考核评价要求。
2.标准起草编制。
在持续深化调研及总结的基础上,2025年5月,标准编制组完成了《商事调解员考核评价标准》初稿编写,并向深圳市深圳标准促进会提请团体标准立项。
(三)标准编制原则
1.科学性原则。
本文件编制过程中广泛收集对商事调解员的考核评价标准的建议,经过科学地研究,进行了预先设计,在制定标准过程中遵守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和编写规则。
2.指导性原则。
本文件规定了商事调解员的基本原则、考核主体、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
3.地方特色性原则。
本文件商事调解员考核评价标准的设定秉持地方特色性原则。标准编制过程充分结合深圳市商事调解员考核评价情况和光明区商事调解服务标准化试点要求,充分考虑可操作性,致力于打造具有深圳市地方特色的商事调解员考核评价标准的典型案例,通过光明区标准化试点在全省、全国推广。
(四)标准编制依据
1.标准编制的规则。
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制。
2.标准编制的技术依据
本文件的编制,一是基于深圳市商事调解组织有关商事调解员考核评价的经验,参考借鉴深圳市调解组织对调解员的管理考核要求;二是结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调解员的管理考核要求。通过对相关标准、文件的梳理和分析,总结商事调解员考核评价要求。
三、标准主要内容
标准主体内容包含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商事调解员的基本原则、考核主体、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等八部分。
(一)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事调解员的基本原则、考核主体、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商事调解组织开展商事调解员考核评价工作。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主要引用了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