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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员培训规范》编制说明
立项背景和目的
(一)立项背景
随着我国商事纠纷数量持续增长,商事调解凭借其高效、灵活的特点,在深圳等经济活跃地区成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然而,当前商事调解的规范化水平仍有待提高。《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要求建立健全调解员培训制度和退出机制,将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作为调解工作的核心主体,商事调解员的职业素质直接关系到调解程序的公正性与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是保障商事调解公信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当前,商事调解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调解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需求日益凸显。为了保障商事调解工作的顺利展开以及调解服务质量的提升,要高度重视调解人才能力的培养。当前商事调解行业在商事调解员能力培养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标准不统一。各商事调解组织对商事调解员的培训标准不一致,导致培训质量参差不齐。
二是内容不完善。商事调解员的培训内容单一,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
三是形式不固定。商事调解员的培训形式多样,缺少有效的组织和规范。
四是效果评价不全面。商事调解员的培训效果缺乏有效的跟踪和评价机制。
因此,亟需制定《商事调解员培训规范》,通过标准化建设构建系统化、可持续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培训和考核体系,推动商事调解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充分发挥商事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标准编制的目的
编制《商事调解员培训规范》标准,统一商事调解员培训的原则、类型、内容、方式、时间等要求,确保商事调解员具备商事调解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并通过考核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一方面可规范行业协会及商事调解组织对商事调解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调解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通过基础的、专业的、高水平的培训,提升商事调解员的服务能力和沟通技巧,提升调解员的工作效率,提高商事纠纷化解的处理速度和质量,促进商事调解行业的整体的发展和进步,提升商事调解的公信力。因此,建立商事调解员统一的培训管理规范,有助于规范商事调解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标准编制的过程、原则和依据
(一)任务来源
2023年5月2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印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下达2023年度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司法行政领域)项目的通知》(国标委联〔2023〕28号),“广东深圳光明区商事调解服务标准化试点”(标准化试点)获批在列。
为推进标准化试点建设,更好地用标准化方式规范提升商事调解服务行业的发展,经过前期走访、调研、座谈等过程中收集到的标准化需求,标准化试点承担单位提出了包括《商事调解员培训规范》在内的多项标准的制修订需求和计划。
(二)标准编制过程
1.现行标准梳理和商事调解组织调研。
2025年1月—4月,标准编制组开展国内外商事调解相关标准、文献资料的收集与商事调解组织调研工作。通过对比国内外相关机构对商事调解员的资质、培训、从业、资格认证等要求,基于深圳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并参考人民调解员的相关要求,结合深圳商事调解服务现状及国内相关商事调解组织对所辖商事调解员的聘用、培训和管理要求,总结形成了商事调解员培训管理的调研文件。
2.标准起草编制。
在持续深化调研及总结的基础上,2025年5月,标准编制组完成了《商事调解员培训规范》初稿编写,并向深圳市深圳标准促进会提请团体标准立项。
(三)标准编制原则
1.科学性原则。
本文件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研究了国际调解协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争议解决与风险管理研究所、美国、欧盟、新加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国内外先进商事调解组织对商事调解员的培训、认证、考核等管理要求。通过实地调研、专家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深圳市商事调解组织的实际需求和建议;同时严格遵循团体标准制定的法定程序和编写规则,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2.指导性原则。
本文件规定了商事调解员培训的原则、类型、内容、方式、时间、记录、考核等方面要求,适用于商事调解组织所管辖的专兼职商事调解员。
3.地方特色性原则。
本文件参考借鉴了光明、河套、前海、罗湖、福田等区域多家商事调解组织对所辖商事调解员的培训管理要求或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实操性和可落地性,有望通过光明乃至深圳对商事调解员培训的规范化管理试点应用,为全省乃至全国商事调解员的培训管理提供规范化的模板。
(四)标准编制依据
1.标准编制的规则。
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制。
2.标准编制的技术依据。
本文件的编制,一是基于深圳市商事调解组织对商事调解员培训管理的实际经验;二是在T/SZS4088—2024《商事调解工作规范》中